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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超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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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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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劳动工伤2022-08-01|人阅读

2010年孙某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孙某缴纳社会保险,孙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某物业公司也未给其申报工伤,孙某无奈自己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局工伤科告知其需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孙某与单位协商不成,最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

在庭审中,孙某提交了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的工资卡明细清单、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作服等,最后经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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