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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浅见

刑事辩护2017-11-01|人阅读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浅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今年4月司法部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一改革主张付诸实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

据调查统计,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辩护率不到30%左右,70%以上的刑事案件案件没有律师辩护,这是一个巨大的缺口。如何解决?如果靠当事人自己委托律师辩护提高律师辩护率在当下我国现实条件下是非常有限的。要提高律师辩护率, 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是很有限的,主要限于酌定援助的因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定援助的未成年人被告人犯罪、又聋又哑人被告人犯罪、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犯罪的。

众所周知,无论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公民个人收入、律师资源还是从刑事案件数量和发展趋势看,如果当下要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全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熊选国副部长代表司法部提出这一重要改革措施时就清醒地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应该逐步推动”。 《办法》确定了先在审判阶段开展,这是非常务实的。从三个诉讼阶段的比较看,审判是定罪量刑的重要阶段,较审前阶段更需要律师的参与,特别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更是如此。从律师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空间看,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的条件最便利,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进行辩护的空间最广阔。再从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的关系及相互配合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最早的办案机关是法院,双方合作关系最长,也比较成熟。这一切决定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先从审判阶段开始非常务实。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最大。   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只是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也就是要从多方面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确实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一名执业多年并且办理过无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我认为全覆盖当然比部分覆盖好,彰显进步、也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但能否真正让被援助人感受到有效辩护,没有这么简单的。律师服务是有对价的,一般付了钱的服务,比没有付钱的服务认真、负责;付钱的多的服务和斤斤计较的付费,付钱多的自然律师更为认真、负责;这是人性决定的。而法律援助的律师,没有压力、没有监督服务质量,有没有去会见,阅卷复印了几张材料,就我所知,几乎没有一个援助律师是认真看完案卷的,更别说在浩瀚的案卷材料中找出对被援助人有利的辩护点。审判时中不发问、不质证,辩护词千篇一律,一般只是修改了罪名和被告人,这样的全覆盖,有用吗?

为此,本人提以下几点建议:一、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机制应该完善,不能由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随意选择律师,很多律师刚取得执业资格就由于台面下的因素加入到刑事案件援助律师大军,他们根本没有刑事辩护经验,哪来对被援助人的有效辩护。我认为可以考虑让自愿加入法律援助的律师中建立人才库,在人才库里从执业年限、刑事辩护经验、或者通过刑事辩护委员会推荐中进行选拔。这样也许能找到技术派或者较真派的刑事律师参与全覆盖。

二、评价监督机制,也可以进一步延伸到退出机制,让不合格,不尽职的援助律师退出法律援助大军,当然怎样是不合格,不尽职,这需要相关部门合力制定相应的规则;否则,哪些在看守所满怀期待援助律师为其有效辩护只能是海市蜃楼,

三、经费保障和补贴发放规则问题,都知道法律援助案件是有一定补贴的,这个补贴其实是相当微薄的,在刑事诉讼中,现在的情况是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发放补助,如重庆地区,公安侦查阶段900元一件案子,案件移送到检察院,1300元一件,到了法院开庭审判阶段,1800元一件,这样的补助规则是不合理,造成了援助律师的不作为,在侦查阶段希望早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硬货的辩护意见提交,希望案件早到法院,早点领到4000元的办案补贴了事;我认为全覆盖后,要提高辩护效果,应当鼓励法律援助律师多作为,好作为,如公安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的,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达到宣告无罪、免除、缓刑或者真正的为被援助人减轻或者从轻了处罚的效果,给予援助律师的奖励机制,这样才能起到解决刑事律师全覆盖辩护“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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