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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伊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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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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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2018-02-11|人阅读

二手房买卖,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0日,刘某与张某经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二手房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两人须于2015年4月20日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张某以房屋抵押未涤除等理由推脱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20%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将涉案房屋抵押权涤除,但至刘某起诉前,张某仍未撤销抵押,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张某须返还刘某房屋定金5万元;张某须支付刘某违约金44万元等。

  【案例分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刘某与张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本案中,刘某已按约履行支付定金义务,但张某未撤销涉案房屋抵押,导致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张某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目前,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因房价上涨快,许多房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反悔不同意卖房,或私自加价。故提醒市民,作为卖方,应诚实守信,如违反合同约定,可能会需要承担巨额违约金;作为买方,当出现卖方违约的情形时,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王冲 刘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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