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无配偶子女,侄女能继承遗产吗?
「导语」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实际生活中,有时候会出现无配偶、无儿无女的情况,此时,其侄子、侄女能继承遗产吗?以下将通过一起案例,探讨这种情况的法律处理方式。
「案情简介」
王A于1937年出生,生前是天津市某电器厂退休工人,2015年5月去世。生前没有结婚,无配偶、子女。王A去世时,遗留了银行存款33000元,没有留遗嘱。
王A的父亲于1949年之前去世,母亲于80年代去世。王A的父亲有3个子女,分别是王A,王B(2004年去世),王C(80年代去世)。王B是王A的弟弟,有3个子女王甲、王乙、王丙。
王甲在王A生前对其尽到扶养照顾义务,并办理了丧葬事宜。王甲的弟、妹王乙、王丙出具证明,明确丧葬费用是王甲承担和王甲照顾了王A。王A的邻居张某、李某出具证明,证明王甲对王A进行了照顾。
王甲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认定王A遗留在银行的33000元存款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王甲所有。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首先查明该家庭关系属实,相关证人证明王甲对王A生前尽了扶养照顾义务,丧葬是由王甲操办,丧葬费由王甲花费。王A既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从无主财产中分给申请人王甲适当的遗产。
法院查明,王A生前的工作单位天津某电器厂于2006年已退出市场,后续事宜托管至某集团托管中心,该中心和王A生前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表示本单位没有为王A花费丧葬费,对上述财产归王甲所有不持异议。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于2016年8月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述王A遗留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认领,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申请人王甲对王A生前尽了扶养义务,王A的丧事亦由申请人操办,应当从无主财产中分给申请人适当的遗产。王A生前工作单位、街道街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表示本单位没有为王A花费丧葬费,对上述财产归王甲所有不持异议。故该遗产可归申请人王甲所有。
故法院判决王A遗留的33000元存款及利息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王甲所有。
「律师分析」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侄女本身并没有继承叔叔财产的权利,当叔叔没有继承人时,遗产属于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因为侄女对叔叔尽到了扶养照顾义务,支付费用并操办了丧葬事宜,得到了弟、妹、邻居、叔叔生前单位、街道、居委会的一致认可,所以可以从无主财产中分得适当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过程并不容易,首先她征得了多方的证明和同意,其次需要通过法院申请,再次还需要经过1年的公告期,最后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案例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特89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7年08月09日。
作者:刘伊戈律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