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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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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大学生打球撞到老人,法院判免责

损害赔偿2021-05-13|人阅读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A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

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A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

李婆婆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A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其后,李婆婆找A索赔未果,将A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A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

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

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

A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

A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

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

因此,A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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