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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娜律师
张君娜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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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损害赔偿2015-12-14|人阅读

起诉状

原告:A(系肇事死者配偶),性别:女,民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

被告:B(系肇事司机),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现地址:***********。

被告:C公司(系肇事司机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告:D公司(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系肇事车辆投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共计:*****元(大写:******);

二、请求法院判令向原告支付死者丧葬期间交通费 元、误工费 元,共计 元(大写: )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6日,被告C公司员工B在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驾驶辽******号轿车前往沈阳沈北新区**桥南,车辆行驶至沈北新区虎石台大街矿中路口北侧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F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A丈夫F死亡的后果,肇事后B驾车逃逸。

2015年4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出具沈北新区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F无事故责任。

被告D为其所有的辽****号机动车在被告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B、C公司、D公司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四被告协商,但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沈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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