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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其他2016-07-26|人阅读

律 师 函

致:郑**、黄**阁下

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受郑**先生(下称“敝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负责处理阁下与敝委托人房屋租赁之相关事宜。在审查相关材料后,经敝委托人授权,本律师特致函阁下

依据敝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相关材料,本律师了解了如下事实:

2016年2月19日,阁下与敝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敝委托人承租阁下名下位于厦门市凤屿路2号综合楼以作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28年4月21日止;并约定阁下给予敝委托人一个月二十天的装修期,敝委托人在该装修期内可免交租金;并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协助敝委托人办理消防所需的证照手续;合同签订后,敝委托人已按约向阁下支付了房租租金。

然而,阁下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敝委托人提供办理消防所需的证照手续。虽敝委托人多次催促阁下予以协助,并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律师发函督促阁下提供建筑图纸及房屋权属证书,阁下才于5月28日提供上述证照材料。阁下的迟延履行行为已使得敝委托人不能如期开业经营,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

鉴于贵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敝委托人特委托本律师致函如下:

1、阁下将与敝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免租期延长至2016年5月31日;

2、请郑**阁下于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到敝委托人的经营场所协助敝委托人办理送达证件的手续。否则,因此造成敝委托人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概由阁下承担。请即复函!

本律师函的内容不得解释为对敝委托人任何合法权益的放弃或影响。

特此函告

福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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