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清);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一般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第2条为准,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以及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