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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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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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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

其他2016-04-21|人阅读
2015年7月2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由驻马店市中院副院长曹宝川、审判员肖萌菊、人民陪审员宋宁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审理王某减刑案。  与以往减刑案审理方式不同的是,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的代表以及罪犯外,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指派检察员李付祥、黄建虎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整个庭审过程通过网络进行直播。法庭核实罪犯王某的基本情况后,直接围绕监狱减刑建议书中提到的“确有悔改表现”展开调查。豫南监狱当庭出示了王某的个人改造总结、悔过书、证人证言、计分考核汇总表等证据,证明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在法庭准许下,王某的管教警察杨群、王全新出庭,介绍了其入狱后的改造情况。王某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干部出庭,介绍了其在家庭极其贫困的条件下,积极赔付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同监区的两名罪犯出席庭审,列举了王某热心帮助其他罪犯的具体事例,证明其确实改过自新。  法庭组织监狱、王某、检察机关对所有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当庭组织对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性举证质证。监狱出示的证据有:监区公示两天的减刑公告;监狱公示5天的拟减刑罪犯名单、公示情况记录;减刑审核表及驻狱检察室签署的同意减刑意见。

庭审结果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刑事裁定书,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书成立,依法裁定减去罪犯王某刑期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当事人得知裁定结果后,王某兴奋地说:“现在减刑越来越严了,不知罪悔罪连犯人评议这一关都过不了。回到监狱后,我要给身边的罪犯说,只有做到真正悔改,才能获得减刑。监狱长豫南监狱监狱长常润洲告诉记者,通过庭审公开质证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既增强了减刑的严肃性,也堵塞了罪犯及其亲属通过人情、金钱买通执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的漏洞,值得探索与推广。减刑假释庭长“这是河南省法院、检察院和监狱三机关首次通过开庭审查方式,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标准”,庭审结束后,一直坐在旁听席上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介绍说,以后,减刑案件证据材料不经庭审公开质证难以被法院采信。通过庭审中的充分举证,让庭审各方对服刑人员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进行公开质证,使减刑裁定书体现庭审透明和结果说理充分的特点,从而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也让社会大众一看到减刑裁定书,就知道为什么这样减刑,消除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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