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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任意单方调整工作岗位(一)

劳动争议2016-05-17|人阅读

用人单位是否可任意单方调整工作岗位(一)

案例:20133月甲某入职乙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人员,工资为底薪250010%提成。《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乙公司可根据甲某的工作表现调整工作岗位。2014年初,乙公司向甲某下发工作岗位调动通知书,将工作岗位变更为办公室文员,工资为底薪2500加奖金。甲某不同意,乙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主要争议点为两个:1、乙公司是否有权以《劳动合同书》为由,单方决定调整甲某的工作岗位;2、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点:虽然《劳动合同书》约定了乙公司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并不可以无限制任意的调整,应不以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乙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岗位,且工资待遇也发生了改变,该改变损害了甲某的合法权益。在未经甲某的同意的情况下,乙公司无权变更工作岗位。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解除劳动合同。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甲方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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