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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的权利如何保护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2018-01-22|人阅读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以专门章节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之前的诉讼,在之前的诉讼中应为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通常是对诉讼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本诉,可由法院通知,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在判决结果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也可能二者兼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需证据材料。应当提出证明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起诉期间。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得终止、中断或延长。

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一审阶段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管辖法院。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的处理。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如果之前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该执行程序原则上不中止。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与再审的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原则上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虚假诉讼的情形除外,当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再审诉讼,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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