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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世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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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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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牌过期并非无号牌保险公司仍应进行理赔

保险2016-01-21|人阅读

豪车相撞后花费59万余元维修,车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绝。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巴南支公司支付原告黄女士保险金593198元。

2013年11月,家住大足区的黄女士花费数百万元,购买了一辆进口玛莎拉蒂轿车,并获得了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至2014年1月12日。新车购置的当月,黄女士便在人保财险巴南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1月12日0时起至2014年11月11日24时止。

2014年1月18号,黄女士的驾驶员王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辆豪车法拉利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严重,法拉利上一名乘客还受了伤。经过现场勘查,执法民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玛莎拉蒂的驾驶员王某负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员到场后,对玛莎拉蒂定损金额为27万余元,对法拉利定损金额为28万余元。此后,黄女士先自行承担了两车修理费,共计59万余元。

不过,车修好后,当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却作出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黄女士的玛莎拉蒂临时号牌已过期,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经多次沟通无效,黄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被告人保财险巴南支公司对该条款应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现原、被告均认可投保单上投保人处签字非原告黄女士本人书写,被告人保财险巴南支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投保单时原告黄女士委托他人填写,故不能认定被告人保财险巴南支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此外,车辆临时号牌过期并不简单等同于车辆无号牌。临时号牌是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是新购车辆在未正式上户前由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号牌,仅是该号牌已过期,不能简单理解为无号牌。

审理中,原、被告对该免责条款是否适用于本案存在争议。由于上述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故上述免责条款应作出不利于被告人保财险巴南支公司的理解,即临时号牌过期不属于无号牌。因此,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黄女士不产生效力。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说,被告人保财险巴南支公司在向原告黄女士的车辆承保时,该车尚未取得临时号牌。可是,被告明知此情形仍签发了保险单,表明其认可了无牌车辆投保的效力,愿意承受由此引发的风险,现发生保险事故后又以被保险车辆未取得行驶证或号牌为由进行抗辩,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黄女士的车辆交通发生事故时,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发生与车辆临时号牌过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该车临时号牌过期并未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而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备注:来源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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