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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滋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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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离婚2016-09-01|人阅读

王某某离婚事件持续发酵,愈演愈烈。据新闻报道,妻子马某早已带两个孩子飞往国外,其家中现金以及账户中的钱财全被转移,她和王某某共同的公司也早已被搬空。且股权变动实际是马某操作,并非宝强自己变更,公司早已是空壳。

马某转移财产情况属实,除道德谴责外,马某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现实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防止人财两空,如何防止在离婚过程中被“净身出户”。

离婚时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此前马某出轨引发众怒,许多网友主张马某净身出户,这种观点在婚姻法上没有依据。依据我国婚姻法,出轨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便是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也需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节。换言之,如果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马某宋某存在稳定同居的状态,马某出轨仅负道德谴责,而不影响马某分割一半家产。

马某转移家庭财产的行为则不然,这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行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6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只要马某转移家庭财产的行为属实,则法院可以依法裁量,视情节对马某施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附最高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以对方隐瞒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诉请涉案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判实践中,如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财产系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对于隐匿财产的一方依法应少分,但对于另一方以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也不应支持。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11.html。

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2016年3月以后,马某在宝亿嵘就没有了股权,仅在持股平台享有合伙份额。若马某转移宝亿嵘的行为属实,将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法律上,公司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割、不能混淆。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即侵犯了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又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马某作为宝亿嵘的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将归属于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如果马某转移公司财产超过100万元,视情节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何收集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已经转移财产了,就要开始收集相关证据了:

1、银行帐户。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或者私自赠与第三人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私自处分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4、与别人串通伪造债务。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离婚后怎么预防被“净身出户”?

离婚夫妻财产争议中,一方有时候是因为一些平时容易保留而又有一定私密性的证据无法在诉讼时取得而丧失胜算。因此,虽然不厚道,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多留心,尽量掌握相关技巧,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除平时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外,还必须注意收集证据。

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俗话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

1)对房屋等不动产或其它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财产,以及虽不要进行所有权登记但金额、价值大的财产,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书,或达成出资协议、书写好共有证明。

2)注意掌握对方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收集对方的大额储蓄信息、取款的凭条或信用卡刷卡记录。既把握动向,又可以证明期间置业的出资事实。

3)掌握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另一方资金的流向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反驳或抗辩。

4)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预感到一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可请他人来家列出财产清单并签字,或请公证机关公证、请律师见证。一旦发现家中财产被转移,也可立即报警,以便确定证据。

2、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由于银行存取款、股票、证券、基金、股权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或为当事人、代理人无法通过自身获得的材料,房屋产权证、汽车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也为国家相关部门所保存,因此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有在此类方面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线索。如对银行存取款,必须提供开户行和账号,否则法院便无法调查,法院不可能漫无目的、大海捞针式的对本地所有银行或全国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3、可以诉请法院确认相关转让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因为彼此的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处理大额财产,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共有权,而且由于一方存在故意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行为违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此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如未经一方同意,与他人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

知识延伸

一方婚内出轨,如何合法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方主张对方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由于两性生活的私秘性,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实践中这方面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

1、捉奸尽可能邀伴同行

有些当事人出于家丑不外扬或者其他原因,知道对方在与他人通奸时,自己一个人去逮。这样的结果,一旦涉讼,当事人所看到一切,在法律上仅是相当于当事人陈述,只要对方否认,则不能认定。

当知道对方准备或者正在与他人通奸时,尽可能邀请二到三个愿意出庭作证的人一起前往捉奸,并尽可能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记录。

2、尽可能多地收集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取得“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少之又少,往往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间接证据,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书信、两人在公共场合较为亲密的照片、一起旅游的合影、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据、开房记录、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互赠礼物、村(居)委会、派出所的证明等等,这些间接证据单独一样一般无法成立,但如果综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则可认定事实成立。

3、对易消失、更改的证据及时保全、固定

有些证据可能是稍纵即逝的,比如通奸现场等无法再现的场景,可以通过请求公权介入做笔录的方式固定,比如电子版、手机短信类容易被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这样,即使对方以后删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响。

4、监听监视须谨慎

一些当事人为了取得配偶方不忠的证据,通过不正当途径采购、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而我国法律对这些设备的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则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最终不仅因为取证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信,还可能因为侵害第三方的民事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让自己承担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5、适当借助公权

当事人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取证,一方面可能引发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信,或者证明力低下等。有时候,适当借助公权介入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笔者曾遇当事人电话称跟踪配偶与第三者,看到他们在宾馆开房进了房间,问笔者怎么办?当时笔者给的建议是打110报警,说明自己看到配偶跟陌生女子正在宾馆开房,怀疑是在卖淫嫖娼,因为自己一个弱女子,如果硬闯进去怕人身安全受威胁同时也担心引发其他法律责任,需要求助警察介入。之后警察出警进入宾馆对双方作了笔录,男女双方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卖淫嫖娼,承认是男女朋友关系并陈述了很多有价值的内容。

6、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思路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而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又是自诉案件,即需要控诉一方当事人自己去完成举证,公权力一般不主动介入,举证的难度极大。

现实生活中,重婚取证一般会有: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我国婚姻登记与户籍登记并未联网,往往会出现登记结婚了户口上仍为未婚的情形,这样就可能出现登记后的一方,又异地与他人登记结婚,如果同时调取到两份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直接证据,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多见;除此之外,就需要调取同居双方其他方面的证据,比如:对外以“老公老婆”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邻居和亲友证言;如果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双方以配偶身份签字或者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双方为父母亲等。

7、法庭调查中巧妙发问,确认相关事实

根据法律,如果一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可以免除另一方的举证责任。如果经过前述努力,仍无法取得足够证据,有时也不要悲观泄气,有时利用法庭调查中互相发问环节,通过巧妙的问话设计,让对方在回答问题中承认相关事实或者将本不完整的证据链补充完整起来,也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这种效果的取得,需要发问者有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而且还带有很大的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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