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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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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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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番禺19岁少年性侵案

刑事辩护2016-01-25|人阅读

案件链接:

经警方核查,嫌疑人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目前,嫌疑人韦某已被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种规定并非我国独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都会有所保护,只是规定的具体年龄有所区别,因此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层面而言仍无有效制约,如果市民在生活中发现有类似韦某这种极端特例,建议向警方或相关的社会组织求助。  

如果韦某此前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有立功,经过法院审核后确实能够获得减刑,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不过,本次韦某在释放后再次涉案,一旦极有可能会面临从重处罚,而且存在被判死刑的可能。而即便韦某在年幼时因高烧影响了智力,但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不会因此而再次逃过法律的制裁。

吴波律师认为:我国首部刑法颁布至今已近30年,随着社会进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呈现出明显的“早熟”趋势。加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初始年龄也越来越低且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未满14周岁少年犯下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个案不断增多,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已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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