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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迎来春天,国家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2020-04-08|人阅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其中,在知识产权方面,该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这一规定再次凸显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其实对惩罚性赔偿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再一次修订的《商标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从而加重了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更加深入保护商标专用权。同时,我国正在进行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也都将对惩罚性赔偿进行规定。

该条例的发布,更是为知识产权这一领域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方向。其中,除了该条例在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在商标和专利领域推动改革外,在第二十一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进行了再次强调,提出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

对于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来讲,该条例发布后,将迎来又一个发展契机。虽然目前来讲,相比于在其他领域,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应用还比较少见,但在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背景下,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加大侵权代价已经成为共识。我们坚信,知识产权专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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