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于清洁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是《刑法》第363条。《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种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的行为,但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数额情节还要看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本律师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1、360云盘的含义需要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和明确。我国《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数额,牟利的规定相对比较模糊。加之牟利金额的认定存在计算上的认定问题。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对被告不宜在法定刑十年以上判决,应当在法定刑一下判决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