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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丹丹律师
贾丹丹律师
湖南-长沙
合伙人律师

在无法定事由情况下,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纠纷2020-03-26|人阅读

案情简介

A公司是长沙某食品贸易公司,B公司系长沙某超市。双方进行磋商之后,A公司分12次向B公司供货,并在供货单中注明:“十日内商品有差异,货物滞销的,可以退换货,逾期概不负责”,在A公司完成供货的A公司仓库外,A公司工作人员在场,因双方发生争议,派出所民警出面协调。2019年,B公司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B公司主张退货的理由

1、货物因A公司销售给B公司时价格高于市场价,且已经临近质保期,所以存在滞销的情况,符合销售单中约定的货物条件

2、已经尽到了通知退货的义务 3、已经在A公司可以掌控的范围内,并在公安的见证之下完成了退货。

裁判要点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代理合同关系

(1)B公司和A公司之间关于商品的价格的确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无胁迫及趁人之危。

(2)即使B公司从A公司购买的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价,这也并不必然导致B公司对外销售价格高于其他超市,对外销售价格的确定是B公司自主定价的结果。

2、B公司主张退货,实际上要求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达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货物滞销不能作为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B公司和A公司虽然约定10日内商品有差异,货物滞销的,可以退换货,但是是退货还是换货还是需要双方协议一致,2019年3月18日的货物既是退换货的结果,但纵观本案证据2019年5月14日的退货,买卖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3.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在A公司将商品交付给B公司后转移给B公司,B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商品损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

B公司对2019年5月14日要求退货的商品是享有所有权的,其将商品放置在A公司仓库内或者仓库外,并不能改变商品的物权所有权人,A公司亦对该商品没有保管义务。

实务经验

合同法在本质上是维护交易稳定的,因此,就合同的解除是有严格的要求。在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但无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尽可能就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就协商的过程尽量形成书面的证据。冷静处理纠纷,不要因为冲动给自身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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