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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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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

商标法2016-08-07|人阅读

摘要:国际上和中国的法律都对驰名商标采取特殊保护,一个企业的商标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将在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等一系列问题上占据有利位置,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本文从典型案例的分析入手,分析并探讨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五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因素;巴黎公约;《TRIPS》协议

驰名商标,即Well-known trademark, 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对驰名的商品商标要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有权(如果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用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的,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1994年,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并且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另外,《TRIPS》协议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做了原则规定,即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中国是《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国的商标法同样也对“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根据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驰名商标被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013年修正的新《商标法》第13条,不但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见,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在中国注册,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一个企业的商标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将在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等一系列问题上占据有利位置,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那么认定驰名商标都有哪些因素呢?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分别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新《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该考虑的5个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下面将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一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对这些因素做以详细的解析:

2004年,甘肃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个体工商户谈X侵犯其商标专用权。XX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1997年取得“XX(汉字)+XX(藏文)”(以下简称“XX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此后至2004年1月间,XX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XX”、“XX”进行了商标注册。XX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XX商标”的“XX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XX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2002年“XX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XX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此案中被告谈XX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XX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XX”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这就意味着“驰名”并不意味着为所有人知道或在所有人中享有广泛的知名度,而只是为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所熟知即可。

XX公司1993年成立,其研制、生产的使用“XX商标”的“XX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同时,该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奇正产品的高市场占有率以及对广告宣传的巨大投入都说明相关消费者对奇正商标应该具有很高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商标。商标只要在使用中,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将无形资产转化为物质财富。无论商标注册与否,只有持续的使用商标,商标才有可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才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2款,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本案中,XX公司1997年就取得“XX(汉字)+XX(藏文)”(以下简称“XX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XX”、“XX”进行了商标注册。所以1997年至2004年,奇正商标一直在持续不间断的使用并且投入大量广告费用于宣传该品牌。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今天,很多公众对于某个商品或者服务的认知来源于该品牌在广播、电视、纸媒以及网络的营销和宣传。因此,品牌对于宣传的投入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从侧面也反映出该品牌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到2004年为止,XX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并在国内市场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足以证明XX公司对于该商标宣传的巨大投入。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这些纪录包括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如果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将对于我国行政机构或者法院认定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案中,2002年“XX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XX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这些都对本案法院认定XX是否为驰名商标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款,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XX公司创制的新剂型藏药“XX消痛贴膏” 获得国家专利。该企业零售额进入中国药业前50名排行榜,荣获 “第26届日内瓦国际发明与新技术博览会金奖”、“香港首届世界华人发明博览会”金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等多项国际、国内大奖。截止2005年,XX累计纳税超过2.6亿元,名列2004年度中国私企纳税百强第66强。这些都强有力地证明了XX为公众所熟知,并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社会声誉。

综上所述,使用“XX商标”的XX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XX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法院经审理认定“XX商标”应为驰名商标。个体工商户谈XX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XX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XX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法院认定谈XX构成商标侵权。最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谈XX停止将“XX”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XX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有效地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其商标也将在今后获得更高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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