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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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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魔鬼——卖淫嫖娼

刑事辩护2017-04-20|人阅读
冲动的魔鬼

“冲动的魔鬼”,是明法尚智团队新开设的专题,本专题以新闻报道及团队代理的刑事案件为案例,简述刑法规定及刑事责任,希望读者引以为鉴,切勿以身试法。

卖淫嫖娼 1真实案例

据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近日通报,城区派出所民警连续奋战,先后抓获1名吸毒人员,4名卖淫嫖娼人员。

6月1日15时,民警在辖区旺园街将涉毒嫌疑人徐某波(男)抓获。在审理过程中,民警发现徐某波与民警掌握的一条涉黄线索有关联,经进一步核查,民警确定了涉黄活动地点。

当晚23时许,该所民警在辖区竹仔岗两间出租屋内先后抓获吴某华(女)与徐某东(男),曾某妹(女)与蔡某(男)等4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

  经审讯,曾某妹等4人供认了参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目前,违法嫌疑人曾某妹等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2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实践经验,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4明法警言

小撸怡情,大撸伤身,强撸灰飞烟灭!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依法要被行政拘留。如果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更是构成犯罪,要判刑坐牢。

所以,希望各位年轻人切勿一时冲动,为一时之快而犯下严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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