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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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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2016-03-09|人阅读

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 年10 月28 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李**返还原告付某等二人不当得利人民币24 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李**一直未执行该判决,2011年12 月19 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 月29 日,被告人朱**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15 天,后因被执行人朱**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12月6日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多次来法院申请本案的恢复执行。法院查明:朱**曾向其女儿朱**和女婿计**各转账10 万元,且计**的银行卡仍有5 万余元,2015年2月,法院恢复了案件的执行,裁定追加朱**和计**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计**的银行卡及李**的银行卡。之后,朱**仍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宜良县人民法院将已冻结的11 万元执行款发放给付某等二人。被告人朱**等人仍未返还剩余的13 万元给付某等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执罪,依法对被告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朱**有一定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转移财产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宜良县人民法院为进一步使案件的审理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特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及当地群众50 余人参加旁听,并下发了《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宣传资料,通过案件的审理让旁听群众从中认识到法院判决、裁定的重要性,拒绝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要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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