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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当澳律师
陈当澳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录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及注意点

其他2016-03-31|人阅读

在民事诉讼中以录音作为证据的现象越来越多,录音取证有很强的便捷性也有着先天的缺陷,录音作为证据其效力确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效力不是简单的是或者否可以回答的。

民事诉讼中将证据分为八个类别,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其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关规定,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质证主要围绕“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还有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

从真实性来看,首先要求证据材料本身的真实性,不能是伪造修改或删减的,按最高院的证据规定录音证据是应当提交原始载体的,其目的也在于能够更准确识别证据的真实性。其次真实性还要求录音证据主体身份的真实一致,提交证据一方需要说明被录音者的身份,如果身份不能被确认,录音证据还是不能采信的,这一点在诉讼中也容易引发争议。

从合法性来看,民诉证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要求录音证据不能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主要是指通过窃听、欺诈、威胁、利诱等方式取得,同时录音证据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有违社会公德。

从关联性来看,首先要求录音证据内容明确具体,指向待证事实,从录音对话的内容可以得出待证事实存在或发生过的结论。因为录音取证往往是隐蔽的,通过对话来获得的录音,不可能按照设定的对话内容开展,所以在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围绕目的进行。笔者接触到的一些案件,很多当事人提供了很长的录音,但是对于关键事实始终没能得到确认,或者是得到了含糊其辞可作其他解释的答复。

录音证据要想达到证明目的,需要注意几点:首先是取证形式要合法,一般来说通过合法交流包括协商谈判和电话联系,目前都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的。第二是证据外在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即提供原始载体而不应该多次翻录、复制,提供完整全面的录音内容,而不是仅仅保留部分片段。第三是内容明确具体,一般要包含身份的确认,待证事实关键点的询问与确认。

录音证据需要较强的对话技巧及对证据规则的熟练掌握,要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梳理证据链条的薄弱和缺失环节,做好取证的计划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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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陈当澳律师 发表于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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