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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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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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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2016-04-01|人阅读

案例简介:李某是一家贸易公司销售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从贸易公司离职后,李某为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一直待业在家。之后,李某找到贸易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却遭到了拒绝。

对此,贸易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就竞业限制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无效,所以该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不过,法院最终还是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约定,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自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是对劳动者劳动自由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倘若因非劳动者的过错,使得遵守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无法获得补偿,将严重导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同时也严重有违诚信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相应补偿金的,若劳动者在离职后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需按照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案中,双方虽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在李某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贸易公司应按照上述标准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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