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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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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
主办律师

承揽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合同纠纷2016-11-16|人阅读
承揽合同纠纷案 答辩状 答辩人:绵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原告**诉本人承揽合同纠纷(2015)涪民初字第1***号案,作出如下答辩: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履行其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组织劳务工人完成了合同所涉的全部劳务施工,答辩人与其进行了工程款结算。根据结算结果,答辩人于当即向原告立下了欠条两张,共计欠人工费八万*元。 原告组织劳务工人完成了合同所涉的全部劳务施工,却未依约向劳务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工人在再三找不到雇请他们的“*老板”即原告后,多次围堵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部要求答辩人和原告及时妥善处理此事,把应发人工费发给工人。答辩人多方努力联系原告希望双方一起妥善解决工人费的问题。然而原告始终不愿出面解决问题。 围堵工程项目部后,未领到劳动报酬,工人又集体围堵、街道办、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派出所。答辩人联系不到原告,更未能其身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处理,要求答辩人与工人核对工程量、结算人工费。在前述部门人员的见证下,工人凭答辩人签字盖章的单据和工人本人填写的借支单,直接从工程项目部领取人工费。支付的这些人工费,****工程项目部将从应付给答辩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事情实质是,答辩人代原告向劳务工人支付了全部人工费。 根据前述事实,答辩人认为: 1、双方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答辩人施工完毕双方验收结算后,答辩人确实应依约向其支付人工费八万*元。 2、当原告未履行支付人工费的义务时,因公权力的介入,答辩人代其履行了支付义务,使原告的给付义务消灭。 3、答辩人不需要再按照双方当时结算的结果向原告支付八万*元人工费;答辩人只需要向原告支付代付人工费与工程结算款的差额部分。 基于以上理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判决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绵阳市****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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