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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凌冰律师
孙凌冰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王XX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6-09-20|人阅读

七台河市XXX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七台河市X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647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主任。201536日因涉嫌受贿被七台河市X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XXX分局执行。2015521日七台河市XXX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XXX分局执行。201564日,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XXX分局执行。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孙凌冰,黑龙江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七台河市XXX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以七X检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台河市XXX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委托辩护人杜英文、孙凌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犯罪

1.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东津粮库经理张XX为了替直属库收储粮食,希望在农发行发放收粮款和保管费用时能及时拨付,并感谢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分别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共计30000.00元。

2.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富民粮库经理曹XX为了感谢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分别给其5000.00元,共计15,000.00元。

3.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莲花粮库经理徐XX为了收粮款能及时拨付,于20151月在王XX办公室给其送了20000.00元。

4.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长发粮库经理王XX为了与王XX处好关系,得到王XX对其粮库的照顾,于2015年春节前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

5.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太平川粮库经理赵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4年春节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2015年给王XX面值为10,000.00元的XX市华辰超市购物卡。赵XX两次给王XX20000.00元。

6.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第四粮库经理沈XX为了与王XX处好关系,希望其让自己粮库多收粮,并在资金拨付及监管方面多关照,于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两次在王XX办公室给其共计20,000.00元。

7.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石尹粮库经理宋XX为了感谢王XX让自己粮库多收粮,多挣到管理费用,并在粮款方面及时拨付,于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分别给王XX10,000.00元,共计30,000.00元。

8.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绥胜粮库经理李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4年春节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2015年春节前,以同样方式给王XX10000.00元。共计20000.00元。

9.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双河粮库经理刘XX为了感谢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分别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共计20000.00元。

10.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平安粮库经理沈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分别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两次20000.00元。

11.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张XX粮库经理谭XX为了得到王XX在收粮和资金拨付方面对自己粮库的照顾,于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前,两次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20,000.00元,共计30000.00元。

12.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第二粮库经理赵XX为了让王XX及时拨付收粮款和保管费用,于2014春节前在王XX办公室给其送了10000.00元。2015年春节前,赵XX授意李XX以同样的方式给王XX送了一张面值为10000.00元的报喜鸟专卖店购物卡,款物合计20000.00元。

13.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佳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张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4年春节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

14.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龙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曲XX为了感谢王XX将该公司成为了中储粮XX直属库的临储点,于20141月份在王XX家楼下给其100000.00元。

15.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红旗粮库经理姜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末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

16.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柳河粮库经理赵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4年末在王XX办公室给其面值为2000.00元的购物卡。

17.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第五粮库经理霍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分别在王XX办公室给其送了10000.00元,共计3000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XX共收受贿赂款407,000.00元。其中,2015年春节期间收受贿赂款127000.00元(其中购物卡22000.00万元),有证据证明交由办公室主任刘XX保管准备退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一款的规定,127000.00元不应当认定受贿犯罪,故认定被告人王XX受贿数额为280000.00元。

二、滥用职权犯罪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XX利用担任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职务之便,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粮食收购工作,多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采用扣农民卸车费、卖”涨库粮”、集资提前收粮等方式,形成账外资金13991,211.27元,给国家及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201111月末,时任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的被告人王XX,因XX直属库刚”上划”,各方面经费比较紧张,产生了按照预备粮源的价格收轮换补库水稻赚取差价的想法。违反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储备水稻补库轮换计划的通知》国标三等粳稻到库收购价格1.4/斤的要求,安排化验室的张XX按照之前预备粮源2.74-2.8/公斤的价格向农民报价收购轮换补库水稻,并让称房检斤员高XX在电脑上按2.8/公斤价格入账,整个收粮期共收购轮换水稻5,3232.18吨,通过此种方式产生账外资金1,670,000.00元。

2.201310月中旬,时任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的被告人王XX召集副主任孙XX(另案处理)、钦XX、经营科长禹XX(另案处理)、主任助理郭XX(另案处理)、财务科副科长兼现金员李XX(另案处理)商议,鼓励职工集资提前收粮,并支付一分五的利息,使用期为30天,超过一个月无论几天均按两个月付利息,参会人员一致赞同。王XX安排禹XX负责收钱出借据,每张最低不少于10万元。职工集资980万元,外借7170,850.00元,共计16,970,850.00元,按照1.42/-1.48/斤的价格,收购了净重5,982,384吨水稻,并向农民出具手写购粮付款凭证。20131116日,国家启动《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5元,收购期间为20131116日至2014331日”,王XX授意孙XX、禹XX用十天左右把先期收的水稻转化为政策性粮食,将前期手写的购粮付款凭证换成机打政策性收购单。通过此种方式,套取国家资金569,778.00元,按照月息1.5支付职工共计147,000.00元,形成差额422,778.00元的账外资金。

3.20147月份左右,中储粮XX直属库卫星分库轮换水稻,杨XX拿着王XX燕的身份证交了2,000,000.00元定金,想买卫星分库的粮食。后因粮食市场行情不好,杨XX不想购买。当时即将要收新粮,黑龙江分公司要求这批水稻必须在12月底完成销售,时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的王XX与孙XX商议后决定,用王XX燕的身份证做假销售合同,以2700/吨的价格从卫星分库做假出库净重4362吨,再由赵XX庆、刘XX、李XX三人的名义以3100/吨的价格卖入直属库,纯重4362吨(这些粮因前期收购时水稻都是潮粮,所以孙XX让化验前期写的都是潮粮水份,净重与纯重出差,卫星出库是净重数,XX直属库结算是纯重数),走正常化验手续,业务窗口将粮款共计13316.266.00元打到三人的卡上。禹XX支付完运费后将粮款13,300,000.00元以王XX燕付卫星分库购粮款的名义存入了对公账户。卫星分库出库4362吨水稻依照王XX燕合同所用的销售款为11777400.00元,这样就多出了1,522,600.00元粮款。这部分粮款在卫星分库已经入账,但粮食约563.92吨实际未出库。2014年卫星分库各仓库产生结顶粮为644.33(含未出库的563.92)吨,王XX按照黄米粒超标以2000/吨的价格卖给曹XX,形成账外资金1,288,660.00元。

4.20147月份,杨XX拿着王XX燕的身份证交了2,000,000.00元的保证金想买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卫星分库的水稻。20149月份,刘XX刚交了500,000.00元的保证金要买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张XX粮库的粮食。后因市场行情不好,二人均不想履行合同。时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的王XX告知禹XX,将2500,000.00元保证金当作张XX粮库售粮款。实际上张XX粮库并未出库。王XX授意禹XX联系李XX,以2360/吨的价格向李XX出售了1017.55吨粮食,形成账外资金2,401,418.00元。

5.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XX直属库违反国家对于粮食烘干、保管的规定,在粮食烘干入库时提高控制水分的标准,在粮食出库时掺杂”筛漏子”,通过此二种方式形成”涨库粮”。2012年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轮换玉米1990吨,产生涨库粮800吨,时任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的被告人王XX2100/吨的价格卖给了王XX,形成账外资金1,680,000.00元。同年XX直属库卫星分库轮换玉米8800吨,产生318吨涨库粮,被告人王XX让王XX联系XX县龙凤公司以2261.6/吨价格出售,形成账外资金719,200.00元。2014年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轮换中央储备玉米24,200吨,轮换临储玉米21,700吨,合计为45,900吨,产生涨库粮1586.74吨,以2200/吨的价格出售给了张XX,形成帐外资金3,490,828.00元。20151月轮换2011年收购专储水稻4384吨,产生367.2吨涨库粮,时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的被告人王XX2800/吨的价格出售给了杨XX,形成账外资金1,028,160.00元。

6.2011年至2015年间,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在已经领取国家拨付的收购费用的基础上,违反规定,仍向农民收取卸车费。中储粮XX直属库收费标准为7/吨,XX直属库卫星分库的收费标准为5/吨。XX直属库卫星分库2012年收购玉米预备粮源8,800吨,2014年卫星分库临储玉米7,811.254吨,2014年卫星分库预备粮源14,100吨,XX直属库卫星分库合计收储粮食30,711.25吨,共收取卸车费用为153,556.27元。2012XX直属库玉米预备粮源19900吨,2012年直属库玉米预备粮源21700吨,2013年直属库水稻最低价8951吨,2013年直属库玉米临时储备525吨,2014年直属库水稻预备粮源36716吨,2014年直属库最低价水稻25688吨,2014年直属库玉米预备粮源14100吨,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合计收储粮食162,373吨,收取卸车费1,136,611.00元。综上,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与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卫星分库收取卸车费共计1,290,167.27元,致使农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情况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

受贿罪证据

1.指定管辖函。

2.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报告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函及报告书。

3.XX辞呈,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事实。

4.XX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终止王XX人大代表职务的说明。

5.XX户籍信息。

6.中储粮党组文件及干部任免审批表。

7.XX岗位职责:证实库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中储粮总公司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库存粮油无陈化,经营不亏损,账务报表真实,廉洁自律做表率等事实。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凭证。

9.XX市北林区粮食委员会文件。

10.XX市东津粮库报销发票:证实2013113日,XX市华辰商贸有限公司给XX市东津粮库有限公司出具发票1万元整,用于报销给王XX1万元欠款(发票上有张XX印章及签字)的事实。

11.XX县富民粮库加油发票:证实曹XX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看望王XX2万元钱用加油发票报销。其中2013加油发票18张报销5230,2014年加油发票5张报销5200元(发票上有曹XX签字)的事实。

12.XX县莲花粮库作业费用收据:证实伙食费用票据3张,共计22,218.85元,用于报销徐XX给王XX2万元。

13.XX市长发粮库有限公司财务凭证:证实王XX给王XX1万元钱用XX市北林区日杂商店发票报销,共计10,450.00元(发票上有王XX签字)的事实。

14.太平川粮库煤灰款凭证:证实201436日收煤灰款4134.00元;2015120日收煤灰款3780.00元;2015110日收木头款5806.00元;2015111日收木头款3314.00元;2013530日收煤灰款6669.00元,共计23703.00元;赵XX从中拿了2万元给王XX的事实。

15.XX市第四粮库发票凭证:证实沈XX给王XX20,000.00元在单位以招待费和油票的形式报销了。2014年报销了9028.00元,2015年报销了9800.00元(发票上有沈XX签字)的事实。

16.XX市绥胜粮库财务凭证、收据:证实李XX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给王XX2万元钱用招待费的形式报销的事实。

17.XX市双河粮库财务凭证:证实刘XX给王XX2万元在单位用柴油款等费用报销,其中2013年报销11110元,2014年报销10300.00元的事实。

18.XX市张XX粮库记账凭证:证实谭XX给王XX3万元钱以购买大米、面粉、豆油的形式报销34550.00元的事实。

19.XX市第二粮库财务明细账及收据:证实赵XX2014年春节前给王XX1万元钱用招待费、饭费的形式报销共计10709.00元(分别为3906.001020.002000.00955.001550.001278.00);2015第二粮库筛下物所得款为15072.00元,赵XX从粮库筛下物的所得款中拿出10,000.00元给王XX的事实。

20.XX县红旗粮库财务收据:证实红旗粮库主任姜XX2013年年末给王XX1万元钱以伙食费的形式报销的事实。

21.XX市第五粮库说明:证实库房自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共收取外来货车过秤费用为31000元,因为没有正规票据所以没有入账,经理霍XX近三年出去办事一共拿走30000元,因没有票据所以没入账的事实。

22.扣押决定书、文件清单、收据:证实201539日七台河市XXX区人民检察院将刘XX处保管的200万元予以扣押(其中含王XX收受的28万元受贿款)的事实。

23.证人李XX(男,47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财务科副科长兼出纳员)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王XX在单位二楼的走廊递给自己一个牛皮信封说放在我这儿,过完十五给退回去,我一摸觉得是钱,这钱让我放在单位金库的事实。

24.证人刘XX(男,39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综合科科长)证言:证实20152月初的一天,王XX在他办公室交给我一个装矿泉水的纸壳箱,说里面是过年这些粮库给送的50万元钱,先放我这儿保管,过完正月十五让我陪他退回去。我把钱放在了4号车库。213日,王XX跟我说李XX会给我150万元现金,让我在建行开个户,我就把放在单位的50万元一并在建行北城支行用我的名字开了户,账号是1070090151130659166,把200万元存在了账户里。王XX让我将存单放在了三楼档案室的天棚里的事实。

25.证人张XX(男,53岁,系XX市东津粮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为了与王XX处好关系,希望在农发行发放收粮款和保管费用时能及时拨付,张XX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三次在王XX办公室均给其1万元,共计3万元。每次送钱任XX、刘XX军都知道。前两次送的钱已经用招待费和油票处理的,最后一次的还没处理的事实。

26.证人刘XX军(男,49岁,系XX市东津粮库有限公司副主任)证言:证实2013年到2015年期间,张XX每年春节前向XX直属库主任王XX1万元钱。财务账如何处理不清楚的事实。

27.证人高XX(男,46岁,系XX直属库东津粮库有限公司副书记)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张XX召集班子开会研究,由于王XX对我们粮库很照顾,想代表粮库去看看王XX主任的事实。

28.证人任XX(男,38岁,系XX市东津粮库有限公司副主任)证言:证实内容与刘XX军、高XX一致的事实。

29.证人曹XX(男,42岁,系XX县富民粮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为了与王XX处好关系,希望他能对我们粮库各方面给予照顾,在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分三次,每次均给其5000.00元,共计15,000.00元。20132014年两次送的钱混在其他油票里在单位报销了,2015年因直属库没给存储费用,所以没报销的事实。

30.证人徐XX(男,44岁,系XX县莲花粮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为了让王XX在拨付粮款上能照顾我们,20151月在王XX办公室给其送了20,000.00元现金。钱是自己垫付的,但是等直属库将费用给了以后,我准备在食堂费用里把这2万元报销的事实。

31.证人王XX(男,50岁,系XX市长发粮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因长发粮库系XX直属库的代储库,王XXXX直属库的主任,为了与其处好关系,对我们粮库照顾,在2015年春节前,王XX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现金。送钱的事情副经理于海洋知道。这笔钱是自己垫付,但是要在单位处理,因直属库出事以后业务停止,所以没给我们费用,这笔钱也就一直没有处理的事实。

32.证人赵XX(男,39岁,系XX市太平川粮库主任)证言:证实因太平川粮库给XX直属库储粮,具体情况由直属库监管,王XX系直属库的主任,为了与其搞好关系,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季前分别给其送了10,000.00元及面值为10,000.00元的XX市华辰超市购物卡。送钱的事情我与副主任张XX商量过,钱是我们粮库卖炉灰和废旧木头的钱的事实。

33.证人张XX(男,40岁,系XX市太平川粮库副经理)证言:证实因XX市太平川粮库为XX市直属库代储粮食,王XXXX直属库的主任,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得到其关照,赵XX2014年春节前和2015年春节前两次给王XX10,000.00元现金及面值为10,000.00元的XX市华辰超市购物卡。2014年的钱是卖炉灰的款,2015年的钱是卖炉灰和废旧木头的钱,都是在王XX处取走的事实。

34.证人王XX(男,35岁,系XX市太平川粮库仓储科长)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赵XX用单位卖炉灰的钱给王XX送了10000.00元现金,2015年赵XX用卖炉灰和卖废旧木头的钱给王XX送了面值为10,000.00元的购物卡的事实。

35.证人沈XX(男,45岁,系XXXX县第四粮库经理)的证言:证实为了与王XX处理好关系,希望他让我们粮库多收粮,在资金拨付及监管方面多关照我们单位,于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两次在王XX办公室给其共送了20,000.00元。钱是单位的,但是自己先垫付,2014年的送礼钱我让财务的人用招待费和油票处理了,2015年的费用用加油票陆续处理的事实。

36.证人宋XX(男,48岁,系XX县石尹粮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为了感谢王XX让我们粮库多收粮,我们多挣到管理费用,并且在粮款方面及时拨付,先后三次均给王XX送了1万元,共计3万元钱。送礼的钱是我个人开的粮店的流动资金没有在粮库账务处理的事实。

37.证人孙XX(男,38岁,系XX县石尹粮库有限公司副经理)证言:证实宋XX与班子成员单独说过,由于XX直属库王XX对我们单位很照顾,过年了,我们得去看看他,2013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一共给王XX送了3万元钱的事实。

38.证人李XX(男,40岁,系XX市绥胜粮库经理)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为了感谢王主任在工作上对我们粮库的照顾,两次共给其送了2万元钱。2014年的1万元用单位承包费报销了,2015年的费用现在还没报销。

39.证人刘XX(男,50岁,系XX市双河粮库经理)证言:证实为了感谢王XX在工作上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在王XX办公室给其送了1万元,共计2万元,钱是个人垫付的,后来用油票在单位报销了的事实。

40.证人沈XX(男,52岁,系XX县平安粮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为了感谢王XX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两次各给其1万元,共计2万元。这钱是自己垫付准备要在单位报销的,因单位没钱,所以没有报销的事实。

41.证人林永海(男,54岁,系XX县平安粮库有限公司后勤主任)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主任沈XX说过因为XX直属库对我们单位很照顾,过年了去看看王XX主任,后来听说沈XX每年给王XX1万元钱的事实。

42.证人谭XX(男,40岁,系XX市张XX粮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在王XX办办公室给其1万元,2015年年初报销的。2015年春节前,给王XX2万元钱,2015年年初用食堂购买米面油的票据报销的,我让袁XX开的票子。送钱的事情李密和袁XX都知道,主要是希望和他处好关系,让他在收粮、资金拨付等方面多关照我们企业的事实。

43.证人赵XX(男,47岁,系XX市第二粮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为了与王XX处好关系,能及时拨付收粮款和保管费用,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两次在王XX办公室分别给其送了1万元现金及面值为1万元的报喜鸟专卖店购物卡。这件事情还跟副经理季XX和李XX说过。2014年送礼的钱用招待费分几个月处理的,2015年的购物卡是我们单位的潮粮塔前筛下物卖的钱处理的事实。

44.证人张XX(男,34岁,系XX市佳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为了与王XX搞好关系,2014年春节前在王XX家楼下给其1万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在王XX办公室给其15万元现金,后被退回的事实。

45.证人付长欣(男,38岁,系XX市佳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张XX让我开车拉着去了一趟XX农行小区附近,过了一会儿他回来了,说看看领导的事实。

46.证人曲XX(男,53岁,系XX市龙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我们公司是私营公司,为了感谢王XX将我们单位批准为直属库的储粮点,与其搞好关系,20141月份,自己开车在王XX家楼下给其送了10万元现金的事实。

47.证人张XX(男,52岁,系XX市龙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现金员)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曲XX在收粮期间在我这里拿过10万元现金,后来听曲XX说他给王XX了,公司是曲XX的个人独资企业,这10万元钱没有在公司的账目上处理的事实。

48.证人姜XX(男,49岁,系XX县红旗粮库主任)证言:证实由于王XXXX直属库的主任,对粮库有监管责任,2013年年末,在王XX办公室给其1万元现金的事实。

49.证人段XX(男,54岁,系XX县红旗粮库业务员)证言:证实听姜XX说其给王XX送过1万元钱。当时是他自己垫付的,201489月份在单位财务报销了。

50.证人赵XX(男,51岁,系安庆县柳河粮库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4年年末,为了与王XX处好关系,得到其照顾,在王XX二楼办公室给其4张面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和价值500元的两瓶白酒。钱是从家拿的,现在单位还没给处理的事实。

51.证人霍XX(男,50岁,系黑龙江省XX市第五粮库经理)证言:证实为了感谢王XX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三次共给王XX送了3万元钱,钱都是在出纳员处拿的。

52.证人任XX(男,45岁,系黑龙江省XX市第五粮库出纳员)证言:证实粮库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共收外来货车过称费31000元,这笔钱让单位经理霍XX分三次拿走了三万元钱的事实。

53.证人于XX(女,51岁,系XX市第五粮库会计)证言:证实粮库收的外来货车过称费共计31000元被单位经理霍XX分三次拿走3万元,说要去办事的事实。

54.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其在任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407,000.00元,其中2015年收受的127,000.00元交由办公室主任刘XX保管准备退还的事实。

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意见: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辩解称1.行贿人没有对王XX提出利益诉求,均为年节的礼金,2.对行贿人处理行贿账目不知情。

二、滥用职权证据

(一)2011年低价收粮5万余吨,产生帐外资金1,670000.00元。证据分别为:

1.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文件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储备水稻补库轮换计划的通知(2011.11.30):证实各有关中储粮直属库单位要指导和监督有关收储库点按照规定价格挂牌销售,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抢购,国标三等粳稻到库收购价格为1.4/斤的事实。

2.XX直属库明细账、会计凭证、农发行借款凭证等:证实201112月至20123月,直属库实际收购专储补库水稻75298吨,包括压价收购53232.18吨,均以2.8元的单价入账的事实。

3.证人高XX(女,45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称房检斤员)证言:证实根据王XX交代,XX直属库201112月份至20123月,违反政策性收粮的价格2.80元的要求,以2.74-2.80的单价收储政策性水稻,共收购5万吨的事实。

4.证人张XX(男,56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化验员)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高XX证实一致的事实。

5.被告人孙XX供述:证实2011121日按照文件收购政策性轮换补库水稻时,王XX授意按照原来之前收购预备粮源的价格2760/吨上下浮动收购,并将此事交代给了高XX、张XX,实际上粮食系统设定的单价是2800/吨,政策性收粮期一共收购了5万吨左右的水稻,赚了大约200万元左右差价款(具体以核实为准),违反了直属库政策性规定的事实。

6.被告人郭XX供述:证实内容与王XX、孙XX一致。另证实高XX按农民拿的质检检斤入库凭证上的净重乘一下王XX要求的价格,给农民实际付款,然后按照国家的专储水稻价格2800/吨上账打发票,发票不给农民的事实。

7.被告人李XX供述:证实中储粮XX直属库在2011年政策性收粮期间,违反政策性收粮价格2.8/公斤的规定,以2.74-2.8/公斤的价格,收购了5.3万多吨的粮食,赚取差价167万元的事实。

8.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王XX产生了按照收预备粮源的价格收轮换补库水稻想法,安排化验室的张XX按之前收购预备粮源的价格向农民报价(每吨在2740-2800元之间),安排业务窗口的高XX在电脑上按2800/吨入账,把差价挤出来,郭XX每天向其汇报挤出的差价款,整个收粮期共收轮换水稻53232.18吨,差价一共是167万元(用农发行要来的申请资金减去实际付给农民的粮款)留在账外了。这样做违反了2011年收的轮换补库水稻价格不低于2800/吨的文件规定,用这种方式套取了国家补贴的事实

被告人质证这些粮均是提前收购的,我们不知道国家的保护价,国家政策是后下来的,并不是故意压低价格。

辩护人质证意见同被告人。

(二)2013年组织职工集资提前收粮,产生帐外资金425,587.00元。证据分别为:

1.中储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文件、证明:证实直属库主任系王XX,负责全面工作,主管财会科、经营科;副主任孙XX主管仓储科,监管科,主任助理郭XX负责财务科日常工作,经营科长禹XX、副科长黄XX,仓储科长张XX,监管科长李XX。李XX自任命之日起未在监管科工作,一直为财务副科长兼出纳员的事实。

2.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文件:证实黑龙江省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1116日至2014331日,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每市斤1.50元,坚决防止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的事实。

3.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文件及2013年中晚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证实黑龙江省于20131116日启动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粳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50元,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间为20131116日至2014331日,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的事实。

4.关于下达2013年度第一批中央储备粮轮入计划的通知:证实2013131日中储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XX直属库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联合发文,确定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依照规定承担125335吨的轮换计划的事实。

5.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关于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申请:证实20131118日,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依据《关于下达2013年度第一批中储粮轮入计划的通知》要求,申请轮换4800吨水稻,收购单价为3000/吨,向农发行XX市分行申请贷款14,400万元。2013111日,申请轮换水稻20,000吨,收购单价为3000/吨,申请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6,000万元的事实。

6.中储粮XX直属库说明:证实20131021日,职工共集资16,970,850.00元,用于提前收购水稻,20131021日至2013116日,共计收购水稻6,016.070吨,其中:单价为2,740.00元/吨的收购102.53吨,单价为2,750.00元/吨的收购24.5吨,单价为2,760.00元/吨的收购36.6吨,单价为2,840.00元/吨的收购2,345.74吨,单价为2,820.00元/吨的收购1,968.78吨,单价为2,800.00元/吨的收购178.28吨,单价为2,86000元/吨的收购226.29吨,单价为2,78000元/吨的收购1,045.19吨,单价为2,900.00元/吨的收购88.16吨,平均单价2,820.90元/吨,支付粮款16,970,743.00元。2013116日起,收购的水稻陆续转入最低价水稻共计6,016.070吨,平均单价2,916.10元/吨,粮款17,543,437.00元,获取粮食差价款572,587.00元,支付借款利息147,000.00元,净获取差价款425,500.00元的事实。

7.个人集资情况说明:证实职工每人集资的返还本息情况。

8.XX、张XX说明:证实2013年职工集资款收粮的原始收购凭证明细情况,其中张XX填写126张,张XX填写167张的事实。

9.XX提供的集资记录:证实直属库集资980万元,外借7170,850.00元,共计16970.850.00元,收粮6016.070KG,粮款为17543437.00元,支付利息147,000.00元,净差为425,500.00元的事实。

10.XX关于个人集资情况说明:证实王XX个人集资370万元,并支付其利息的事实。外借款有300万元、160万元、210万元、12万元、11万元和240,850.00元。其中160万元和210万元是王XX个人的,这370万元没有支付利息的事实。

11.XX直属库关于2013年职工集资收粮原始购粮付款凭证、检质检斤入库凭证、税务发票:证实集资收粮的具体吨数、并且将集资收购的水稻转化为国家允许收购的最低价水稻的事实。

12.证人张XX(男,56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化验员)证言:证实201311月份,王XX和禹XX授意用10天左右的时间将之前收购的6000多吨粮食的检质检斤单入库凭证手写票据,我就安排了张XX、张XX改成机打票据,虚假的检质检斤单入库凭证性质一栏填的是预备粮源的事实。

13.证人张XX(女,37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化验员)证言:证实201310月下旬至201311月,在我们单位开始收最低价水稻之后,张XX告诉我和张XX要把职工集资收的这批粮补一批机打的检质检斤入库凭证,我和张XX每天按照张XX提供的数据往电脑里输入,然后打印,每天出10-20张虚假的入库检斤单的事实。

14.证人张XX(女,35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化验员)证言:证实201311月中旬,张XX告诉我和张XX,领导让给职工集资收购的粮食补一批机打的检质检斤单入库凭证,我和张XX按照张XX或禹XX提供的数据每天制作10-20张入库检质检斤单,也就10来天的时间,就把入库检质检斤单补齐了的事实。

15.证人钦XX(系中储粮XX直属库副主任)证言:证实集资收粮自己凑了20万元给禹XX,过了将近一个月李XX通知我去取钱,我从他那取的本金20万元利息是3000元。我分析这利息可能是将我们提前收购的水稻充当最低价水稻开始收购之后的预备粮源的事实。

16.证人李XX(男,42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仓储科副科长)证言:证实201311月份,当时国家还没开始收购最低价水稻,我们单位用集资的款项开始从农民手里收购粮食。收购的潮粮当时就放在烘干塔下边的晒台上,收购达到2000吨的时候,我们单位的仓储科长张XX就指挥我把这些潮粮进行烘干,因为当时没多久国家就开始收购最低价水稻,所以具体烘干了多少用集资款收的潮粮我不知道的事实。

17.证人任XX(男,37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仓储科保管员)证言:证实集资收钱的粮食存放在14-01仓库和14-02仓库了,存多少吨说不清楚的事实。

18.证人杨XX(男,47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仓储科副科长)证言:证实集资收购的粮食存放在14-0114-02仓库了,仓库保管员是任XX,粮库加起来能存1万多吨的粮食,具体收购了多少不清楚的事实。

19.证人郝XX(系中储粮XX直属库仓储科秤房司磅员)证言:证实提前收购6016710公斤水稻的程序是农民到仓储科的化验室由张XX对粮食等级、水分、杂质、出米率等进行化验,然后由张XX或者化验室其他人员填写四联手写的购粮付款凭证,农民拿着这个凭证到我们秤房,我们让车上称,称出粮食的毛重,由我或高XX在凭证上填写,我们将四联中的第一联交给农民,他们拿着这个凭证到仓储科的临时货位,保管员看这车粮是否干净进行现场扣重,在凭证上填写扣重的量。农民拿着第一联凭证回到称房空检,就是称一下车的重量,我或高XX把空车的重量和粮食的净重填写在第四联票子上,最后秤房将三联的凭证传递给业务窗口,第四联交给农民,农民拿着这张凭证到财务的业务窗口会计于XX和阚XX处结算粮款。在国家的最低水稻价格出来后,禹XX将这6000多吨水稻重新机打发票了,后补的这些发票的检斤员都是管理员,正常的发票应该是我的事实。

20.证人高XX(女,45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仓储科称房司磅员)证言:证实内容与郝XX证言一致。

21.证人于XX(女,30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财务科业务窗口现金员)证言:证实内容与郝XX一致。另证实经统计20131021日至116日,收购数量是601670公斤,应付粮款是16,970,849.8元,减掉扣农民的卸车48,241.00元,实际付款16,922.502.00元的事实。

22.证人阚XX(男,33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财务科业务窗口复点员)证言:证实内容与于XX一致。

23.证人王XX(女,40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仓储科保管统计)证言:证实内容与提前收购的6000多吨水稻的手写票子应该在财务的业务窗口的事实。

24.证人李XX(男,53岁,系津河镇村村民)证言:证实2013年用黑MA7629号、黑MA7633号向给XX直属库卖了245870公斤水稻,其中43250公斤粮的单价是2.86/公斤,139600公斤粮的单价是2.84/公斤,14200公斤粮的单价是2.82/公斤,27900公斤粮的单价是2.80/公斤,剩余20920公斤粮的单价是2.78/公斤,一共卖了696,480.60元,给的都是手写票据的事实。

25.证人李XX(男,44岁,系津河镇靠河村村民)证言:证实2013年用黑MA7619的车一共向XX直属库送了136680公斤粮,这些粮一共卖了384,623.60元,均低于1.5/斤,给的都是手写票据的事实。

26.证人王XX(男,33岁,系兴福乡民权村村民)证言:证实2013年用黑MA7810的车向XX直属库送了8车粮,共计157920公斤,卖了446,620.60元钱,均低于1.5元每斤,给的都是手写票据的事实。

27.证人赵XX(女,35岁,系东富乡利农村村民)证言:证实2013年用黑MA6430、黑MA3683的车向XX直属库送了75510公斤粮食,卖了213,619.40元,价格低于1.5/斤的事实。

28.证人黄XX(系XX直属库经营科副科长)证言:证实职工陆续集资后,我们用集资款陆续收购水稻并入库保管,等到国家下文件允许我们收购最低价水稻的时候,经营科科长禹XX拿了将近20张的检质检斤单找到我,说咱们提前收购的那批粮已经入库了,让我把这些票子录入系统,我看票子上已经写了毛重和皮重的数字,我进入恒进得粮食系统的管理权限,将录入状态改成空检,我按照这个数字在粮食收购系统里输入数据后保存,业务结算的电脑就能看见我修改后的数据,就可以结算了,这些修改检质检斤单发票底部都有检斤员为管理员的标志的事实。

29.被告人孙XX供述:证实2013年十月中旬,王XX将自己、钦XX、郭XX、禹XX、李XX叫到他办公室,提议以收预备粮源的名义提前收水稻,赚取差价,利息一分五,以一个月为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算,超一天按两个月算,我们都同意。按王XX的指示告诉化验员出手工票据,这样我们分析粮情,商议粮价,最后王XX确定以1.4/斤(根据粮食质量上下浮动)收了6000多吨的水稻存放在14号仓库,集资了1700万元左右。201311月中旬,国家允许收最低价水稻的文件下来了,当时的最低价应该是1.5/斤,按王XX的指示,我们将提前收的6000多吨粮按预备粮源入账,得补一批机打的检质检斤单,具体事宜由禹XX操作,我们通过先收后转6000多吨水稻赚取了五六十万的差价留在账外的事实。

30.被告人禹XX的供述:证实201310月份的一天,王XX跟我、郭XX、孙XX说想集资收粮,我们都同意,并约定最少额度为10万元,利息在1-2分,不到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超出一个月,不管几天都按两个月算,我们当时一共集资一千六七百万,以每斤1.4元左右的价格收购了6016.07吨粮食。从开始集资到收粮,也就10多天的时间,黑龙江分公司下文家开始收最低价水稻价格为1.5/斤,王XX领着我找张XX给集资收的6000吨粮食补入库凭证。正常入库凭证需车辆实际上称后,系统才能录入数据,我们联网的系统才能同步更新,生成机打发票。由于我们做的是虚假的发票,只有利用我们管理员(我和黄)权限进入粮食系统,才能将虚假的入库凭证上的数据录入电脑,联网的系统才能生成发票,这种方式生成的发票在检斤栏生成的都是管理员的名字。由于收购的6016.07吨粮食有干粮也有潮粮,根据票面上大体水分,我估算一下纯重能出5840吨,所以虚做的票据累计到5,844,829公斤时,我们就不再补票子了。我们根据虚做票据实际挣取资金17,543,437.00元,而实际集资应该是1700万左右,两者一减就是利润的事实。

31.被告人郭XX供述:证实内容与王XX、孙XX、禹XX供述内容一致。另证实套取国家的572,587.00元的价差支付职工集资的利息147,000.00元,剩下的425,587.00元应该在李XX处保管的事实。

32.被告人李XX供述:证实内容与王XX、孙XX、禹XX、郭XX供述一致。另证实集资收粮单位职工集资了980万元,王XX给我740万,其中有370万是和职工一样需要付利息的,另外370万王XX说不用付利息。收粮获得的572,587.00元,除去职工利息的147,000.00元,还剩425,587.00元,开始的时候放在单位的金柜里,后来和其他账外资金凑整存起来的事实。

33.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201310月,王XX动员直属库职工集资收粮,集资总数我不知道,我自己集资了60万元,得了9000元的利息。当年我们以1.4元左右的价格共收了6000多吨水稻,使用的是手写的票子,在国家最低水稻价格出台后,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和价格,重新机打检质检斤入库凭证和发票,转为政策性粮的事实。

34.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2013年十月中旬的一天,其将禹XX、郭XX、李XX叫到自己办公室,一个月后不管超过几天均按两个月付利息,当时这几个人都同意。职工集资加上账外资金共计1700多万元(自己出资740万元,获利息5.55万),按照每斤价格1.42元至1.48元之间,收了6000多吨水稻。201311月中旬,国家通知我们开库,每市斤水稻的最低保护价格1.5元,我跟孙XX和禹XX说用十天左右把先收的这些水稻转为政策性粮,让禹XX具体操作。将前期收购粮食的手写票子换成机打的政策性收购单,由财务将数据报到农发行,农发行给我们拨付收粮资金。套取国家资金572,580.00元,其中147,000.00元用于支付职工集资贷款利息,剩差价425,587.00元放在单位金库由李XX保管的事实。

被告人质证所有收的粮都是国家政策未出台之前收的。有一部分是预备粮源,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

辩护人质证同意王XX的意见。

(三)2014年转圈粮4000余吨水稻,产生帐外资金1,286,600.00元。证据分别为:

1.XX、郭XX、孙XX、李XX关于2014年收粮期”转圈粮”情况的说明:证实王XX告诉我有几台车以赵XX庆的名义送粮,让我找赵XX庆拿身份证,以赵XX庆名义开户,并管理好XX直属库拨付至赵XX庆账户的粮款。后来我找到赵XX庆,他把自己农村信用社的卡提供给我的同时又把刘XX、李XX的身份证提供给我。我接到粮后才知道这是卫星分库的陈水稻(当时卫星分库还有1万吨水稻没有销售出去,这些陈水稻要求必须在12月底前销售完成),这时王XX让我做一份假销售合同,用的是王XX燕的身份证(假的),单价为2700/吨,这些粮进我们单位是以赵XX庆、刘XX、李XX名义进来的,走的正常化验手续。粮陆续进来后,我随时拿检质检斤但到业务结算,业务窗口再把粮款打到这三人的卡上,我再把这些钱取出来以后以王XX燕付购卫星分库购粮款的名义存到XX直属库对公账户。从2014928日至2014112日,从卫星分库拉粮净重是4362吨,纯重是4314.384吨,粮款是13,316,266.00元(这些粮因为前期收购时水稻时潮粮,所以孙XX让化验前期写的都是潮粮水份,这样净重与纯重就出差了,卫星分库是净重数,XX直属库结算是按纯重),我把粮款的1330万存到了对公账户。余下16,266.00元现金,有一份付给赵XX庆前期运费了,剩下了7000元左右现金。201411月初,我和王XX、郭XX就此事对账时,王XX让我将剩余的7000多元现金交给了郭XX。因为我把粮款1330万元存入了对公账户,王XX燕合同所用的销售款应当为1177.74万元,这样就多出了152.26万元的粮款,这152.26万也就是我们将4362吨陈粮”转圈”套取国家补贴的钱。然而卫星分库并没有出库,但粮款有了,出库令也开了,卫星就多出563.92吨粮,这些粮也不用入账。卫星粮库2014年轮换水稻共计21900吨,其中各仓产生的结顶粮有600多吨,因为这些黄粒米超过标准,只能低价出售。同期,曹XX在卫星分库出粮,王XX就和曹XX谈,以2000/吨的价格把结顶粮卖给曹XX,此后曹XX在卫星分库共计出粮1536.24吨,其中正常粮891.91吨(有出库令),结顶粮644.33吨(没有出库令,出库令用王XX燕的顶了,王XX燕出库令不足部分是按涨库粮算的)。结顶粮的粮款都打到李XX个人账户,之后我和王XX、李XX对账,这笔粮款共计128.86万元,都留在账外了。

被告人质证没有异议。

辩护人质证没有异议。

2.XX关于2014年在XX直属库购买水稻的说明:证实自己于201411-12月份在XX直属库购买水稻1875.06吨左右,其中约1230.73吨水稻是按照与XX直属库签合同的价格付款至李XX个人账户,余下的644.33吨是卫星分库结顶粮,按照单价2000/吨卖给了几个粮贩子,由他们付款给李XX的事实。

3.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中央储备粮轮换购销合同审核单:证实2014928日,王XX燕与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签订粮食销售合同,以每吨2700元的交易价格,销售水稻5000吨,总价款为13,500,000.00元。中储粮委托代理人系禹XX的事实。

4.黑龙江XX直属库合同签订说明:证实XX直属库与王XX燕签订的合同水稻存储单位系XX直属库卫星分库,数量5000吨,由于此批粮食为2014年轮换计划,生产年限是2011年,因仓房保管条件不好,造成出现黄粒米超过3.0%,经与客户协商并通过库内价格委员会通过以27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事实。

5.粮食出库质量确认单:证实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XX卫星分公司给王XX燕出库5000吨水稻的事实。

6.XX直属库XX卫星分库出库通知单:证实XX直属库XX卫星分库向王XX燕出库水稻7967.2吨的事实。

7.收据、记账凭证:证实王XX燕先后向中储粮XX直属库支付购水稻款21511440.00元的事实。

8.2014年水稻收购情况统计表:证实XX直属库收购赵XX庆、刘XX、李XX三人卖粮的具体吨数。

9.XX、赵XX庆、李XX三人存款明细、银行对账单、王XX燕存款明细、记账凭证等:证实刘XX、李叔芬两卡共转出1458万元,有1330万元系由经营科科长禹XX存入王XX燕预售款,尚有128万元不能确定去向的事实。

10.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审核单:证实20141116日,中储粮XX直属库与曹XX2620/吨的价格,签订销售水稻1155吨,总价款为3026100.00元。中储粮XX直属库委托代理人系禹XX的事实。

11.XX直属库出库通知单:证实中储粮XX直属库卫星分库向曹XX销售水稻出库891.91吨的事实。

12.中储粮XX直属库统计明细:证实XX直属库共计向曹XX销售粮食为1536.24吨的事实。

13.购入粮税务登记发票:证实中储粮XX直属库将卫星分库的4300吨陈粮水稻转化为政策性粮食的事实。

14.证人郭XX(女,52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助理)供述:证实20141112月份的时候听王XX说在卫星分库拉回了4000多吨水稻转为了国家政策性粮食。卫星分库做了一个假销售以2700/吨的价格卖给王XX燕。但是在帐上看王XX燕交的是2151.14万元,是7000多吨的粮款。曹XX在卫星分库拉走了1536.24吨水稻,有892吨在帐上能体现,有644.33吨没有上账,购粮款可能在账外的事实。

15.证人张XX(男,36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仓储科科长)证言:证实201411月份至12月份的一天孙XX找到我,他和我说卫星分库有点陈粮卖不出去,现在卫星粮库有困难,单位决定从其中挑选质量好的往回拉点儿,让我做好仓储保管工作。过了几天这些粮食就陆续用车开始往回运输,都是陈水稻,也是按照收购新粮的程序进来的,运了大约一个月左右,总重量大概4300吨,形成了”转圈粮”的事实。

16.证人张XX(女,37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化验员)证言:证实陈水稻如果保管的好,异味和黄米就会很少,在化验的时候分不出来,2014年在收粮期收购的粮食,当时都认为是新粮,直到检察机关调查,才知道当时收了陈粮的事实。

17.证人孙XX(男,52岁,系原中储粮XX直属库副主任)证言:证实20149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XX跟我说,卫星库的水稻还剩一部分也卖不动了,马上新粮就要下来了,你去组织一下把卫星库剩下的水稻拉回咱们库里,转为今年的预备粮源入库。这样我就到卫星库组织人把5-6个仓的水稻结顶的部分扒掉,又组织车把大约4300吨左右拉回了XX直属库,然后陆续转为了当年的预备粮源,预备粮源的价格是每斤1.55元,但是随行就市这批水稻是按照1.55元/斤上下浮动转入的预备粮源。我将结顶的水稻放在一个仓里,共计600多吨,卖给一个姓曹的事实。

18.证人黄XX(男,32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经营科副科长)证言:证实2014年卫星分库卖的水稻由自己负责检斤,卖给曹XX和金忠米业两家,曹XX买走了1500吨水稻,其中有600多吨的结顶水稻,结顶的水稻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售卖的,拉的时候有曹XX自己拉走的,也有别人拉走的的事实。

19.证人宛志奎(男,53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综合科副科长兼卫星分库负责人)证言:证实卫星分库2014年出过一批4300吨的水稻,是王XX燕买走的。有600多吨的结顶水稻集中到了6号仓,卖给沈阳的曹XX了的事实。

20.证人禹XX(男,48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经营科科长)证言:证实在20149月份,王XX让我和王XX燕签份销售合同,合同内容为王XX燕买我们卫星库的水稻5千吨,单价为2700元每吨,合同总价1350万,日期是2014928日这份合同我代表XX直属库签的字,王XX燕本人没有来,是别人拿着王XX燕的身份证来签的合同。签订合同后王XX燕未向我们库交定金和粮款,王XX让我给王XX燕开粮食的出库单7967.2吨,我将其交给了一个男的。卫星库按出库单付水稻,有三台车车主赵XX庆、刘XX、李XX4300吨水稻拉到我们直属库,我们直属库入库,按新的水稻价每吨3100元付款,共计是1330万元。其余的粮食谁接的到哪了,我就不清楚了。我用刘XX、李XX的身份证在农村信用社开的卡,赵XX庆将他本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卡借给了我,我门直属库将钱打到了这三张卡上。后来我用王XX燕的名义将钱存到我们在邮政开的银行账户上的事实。

21.被告人李XX供述:证实201411月份直属库经营科把卫星粮库结顶粮644.33吨以每吨单价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曹XX,总价款是128.66万元,存在邮政储蓄0088的账号里。是按照合同的名字收的粮款的事实。

22.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20147月份前后,卫星分库水稻轮换出库,有个叫杨XX的人拿着王XX燕的身份证人交了200万的定金,要买卫星分库的轮换水稻。201489月份的时候,杨XX说不买卫星分库的粮了。当时马上就要收新粮了,这批轮换水稻销售不出去,而按照分公司要求,陈水稻必须在12月底销售完成。我和孙XX商量了一下,决定将一部分陈水稻拉回直属库。后来我告诉禹XX找赵XX庆(赵XX庆是专门拉粮的农民)拉粮,并让禹XX管理好粮款,当年我们从卫星分库拉粮4000多吨,全部以新粮的价格转入直属库。事后我领着禹XX、郭XX对了一下帐,通过这种”转圈”的形式,我们直属库获得了150余万的差价款。这150余万的款项是以卫星分库售粮款的名目入的帐,但实际并未销售粮食,这样就多出了500多吨粮食(当年的销售价应该是2700元/吨)。当时曹XX在卫星库出粮,出到最后的时候,卫星分库剩了600多吨结顶粮,曹XX嫌粮食质量不好,就不要了,我和曹XX协商,将结顶粮以2000元/吨的价格卖给了曹XX120余万的销售款就留在账外了。

23.2014年扣除保证金,产生帐外资金2,401,418.00元。出示卷10P27,李XX关于201411月至20151月在XX直属库购买水稻的说明:证实201411月至20151月自己在张XX粮库购粮2369.30吨,支付粮款5670625元打入了李XX账户。其中以江西广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购粮564.84吨,单价为2500/吨。201412月份前后,禹XX打电话给我称张XX粮库有一批粮食,问我要不要。我与王XX谈好以2360/吨的价格购买了1804.46吨粮食,这部分没有签订合同,是顶别人名买的,拉粮的时候是亲属景XX负责的事实。

24.XX关于201411月份至20151月份在XX直属库购买水稻的说明:证实李XX在张XX粮库购粮2369.30吨,都是自己在现场监督,张XX粮库2号仓出粮564.84吨,34号库出粮1804.46吨的事实。

25.XX市张XX粮库有限公司检斤记录:证实出库人为北京华和祥通商贸有限公司20141114日出库80吨水稻;2014123日出库204.55吨;出库人焦XX20141220日出库100.4吨水稻、20141227日出库224.8吨水稻;出库人隋XX20141223日出库243.9吨水稻的事实。

26.中储粮销售合同(SHSD201450)及说明:证实201479日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与隋XX签订以2790元的单价,购买水稻5408吨,总价款为15,088.320元,存储地点在XX直属库XX卫星分库,保证金为60万元的合同的事实。

27.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收据、记账凭证等,证实2014710日收到隋XX的水稻款60万元整的事实。

28.XX直属库张XX粮库出库通知单:证实张XX粮库向隋XX出库水稻243.9吨的事实。

29.中储粮销售合同(SHSD201451)及说明:证实201479日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与杨XX宇签订2790/吨的价格,购买水稻5337吨,总价款为14890230.00元,存储地点在卫星分库,保证金价格为60万元合同的事实。

30.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收据:证实2014710日收到杨XX宇水稻款60万元存入邮政储蓄的事实。

31.XX直属库出库通知单:证实XX直属库向杨XX宇出库水稻243.9吨的事实。

32.中储粮销售合同(SHSD201452):证实201479日中储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与焦XX以单价为2790元的价格购买水稻6608吨,总价款为18,436,320.00元,保证金为80万元的事实。

33.中储粮XX直属库收据:证实2014710日收到焦XX水稻款80万元存入中国储蓄银行的事实。

34.XX直属库出库通知单:证实XX直属库张XX粮库向焦XX出库水稻共计325.2吨的事实。

35.中储粮销售合同(SHSD201472):证实20151021日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和祥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系刘XX刚)以单价2500/吨的价格签订购买水稻4192.18吨,总价款为10,480,450.00元的事实。

36.XX直属库张XX粮库出库通知单:证实向刘XX刚出库204.55吨和80吨的事实。

37.中储粮XX直属库收据:证实20141022日收到北京华和祥通商贸有限公司水稻款50万元存入邮政银行,20141117日收到其水稻款为20万元存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事实。

38.中储粮XX直属库出库通知单及检斤单:证实张XX分库向隋XX出库243.9吨,杨XX243.9吨,焦XX325.2吨以及北京华和同祥商贸有限公司204.55吨及80吨的事实。

39.证人任XX(女,39岁,系XX市张XX粮库有限公司检斤员)证言:证实2014年张XX粮库大概出了10536吨粮食。1号仓北京华和祥通商贸有限公司出库284.55吨,2号仓江西广赣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出库564.84吨,3号仓隋XX出库243.9吨,焦XX出库224.8吨,4号仓焦洪静出库100.4吨(焦洪静共出库325.2吨)。为了与直属库出库令保持一致,我们的检斤记录将出库时间提前了,实际上有一部分是20151月份出库的事实。

40.证人朱立铭(男,48岁,系XX市张XX粮库有限公司副经理)证言:证实内容与任XX一致。另证实北京华和祥通商贸有限公司20141117日出的80吨粮食是刘XX刚拉的,剩下的是景XX拉的。检斤记录上记载的时间与出库单不一致是因为经营科长禹XX打电话告知先出库,出库通知单是后补的事实。

41.证人李XX(男,47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财务科副科长兼出纳员)证言:证实根据王XX的要求,经营科长禹XX让购粮客户将250万元先打到我名下0088的卡内,我按照玉贵提供的人名或公司名和钱数,存入我单位邮储银行的对公账户。201412月份我邮政银行卡尾号0088的卡里有270万元存入,是李XX的粮款,后来这笔钱和其他账外资金形成300万元,存在我名下100万元,存在单位刘XX名下200万元的事实。

42.被告人禹XX供述:证实201479日一个女的用隋XX、杨XX宇、焦XX三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与直属库签订了三份合同。隋XX购买水稻5408吨,单价2790元每吨,付保证金60万。焦XX购买水稻6608吨,单价2790元每吨,保证金80万元。杨XX宇买水稻5337吨,单价2790元每吨,保证金60万元。签完合同后她支付了200万元的保证金。后由于市场行情不好,这个女的不想买粮想要回保证金,但王XX主任没同意。201412月份,张XX粮库有一批中央储备粮急着轮出,王XX说联系这个女的,把这200万元的保证金当购粮款,让她去拉200万的粮。是否联系不清楚。后来王XX授意要将200万元顶张XX粮库的粮款。刘XX刚以北京华和同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直属库签订合同后,交了50万元的保证金。之后到张XX粮库拉了80吨粮后,因为粮食质量不好,不想执行合同,想将保证金要回,王XX没同意。后来王XX授意将50万元保证金顶张XX粮库的粮款。这样250万元都顶了张XX粮库粮款。由于总公司要求中央储备粮必须在12月末前全部轮处,我就制作了出库令。内容是隋XX243.9吨,杨XX243.9吨,焦XX325.2吨以及北京华和同祥商贸有限公司204.55吨,王XX让我安2460/吨开的出库令。开完出库令后,王XX让我联系李XX问他是否需要张XX粮库的粮食,李XX和王XX定的单价是2360/吨。20151月前后,李XX顶隋XX,杨XX宇、焦XX的名义在张XX粮库拉了1017.55吨的水稻。粮款2401418元钱未入账的事实。

43.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20147月份前后,杨XX拿着王XX燕的身份证交了200万元的保证金,要买卫星分库的轮换水稻,后因市场行情不好,杨XX就不想买粮了,多次找我想把保证金要回去,我没答应。20149月份,刘XX刚交了50万元的保证金,买张XX粮库的粮,也是因为市场行情不好,只买了几十吨粮,刘XX刚也找到我要把保证金要回去,我没答应。由于张XX粮库轮换中央储备粮,一直找不到合适的买家,我就想让杨XX和刘XX刚买张XX粮库的粮,分别给他俩打了电话,告诉他们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可以不扣他们保证金,但是杨XX和刘XX刚都不答应,都不愿意再买粮,只想把保证金要回去。我当时就明确答复他们两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我们可以扣保证金,保证金肯定不会返给他们。后来我就让禹XX把这250万的保证金当做购买张XX粮库粮食的粮款,这样在账目上这250万的保证金用作购买张XX粮库的粮了,但是张XX粮库的粮实际没有出库。禹XX和我说李XX之前在张XX粮库买过粮食,我就让禹XX联系李XX,李XX和我商定以236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他支付了2401418元的粮款留在账外了。实际上我们应该将250万元保证金以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名目入账,而不应该以购粮款的形式入账,将账目做平后,再将粮食卖给他人,将卖粮款留在账外,这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资金给套了出来的事实。

44.涨库粮形成账外资金证据情况。2012年卖涨库玉米获利2,399,200.00元。其中卖XX直属库涨库玉米800吨,产生帐外资金1,680.000.00元。卖卫星分库涨库玉米318吨,产生帐外资金719,200.00元。(1XX直属库涨库玉米800吨,产生帐外资金1,680.000.00元的证据。出示卷8P14-20,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合同备案审核单:证实2012822日,王XXXX直属库(委托代理人系禹XX)以228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10000吨玉米,该批玉米生产年限系2010年,入库年限系2011年的事实。

45.XX直属库出库通知单:证实中储粮XX直属库向XX市金旺粮贸有限公司(王XX)出库玉米10000吨的事实。

46.中储粮XX直属库收据、记账凭证:证实XX市金旺粮贸有限公司陆续向XX直属库支付玉米款共计22800000.00元的事实。

47.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编号SHYM201203):证实2012828日,苏XX与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以2260/吨的价格销售粮食8800吨,总价款为19,888,000.00元的事实。

48.中储粮食销售合同(编号SHYM201204):证实20121010日,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与苏XX签订以2100/吨的价格销售玉米9900吨的合同,总价款为20790,000.00元的事实。

49.XX直属库出库单:证实XX直属库向苏XX出库玉米9900吨的事实。

50.中储粮XX直属库收据:证实XX直属库先后收到苏XX购粮款20790,000.00元的事实。

51.XX户口注销证明:证实王XX已于2012918日死亡的事实。

52.证人郝XX证言:证实2012XX直属库出了20700多吨的玉米。都是王XX拉走的,比销售合同多出的800多吨不知道是什么粮食的事实。

53.证人王XX(男,35岁,系王XX弟弟)证言:证实王XXXX直属库主任王XX认识,他们怎么认识的不清楚。王XX经常在XX直属库拍粮再往外卖。20128月份,王XX被发现有病,在此之前他在XX直属库买过一批玉米,当时我家货车跟着拉玉米的车队约10台车左右,用了一个月的时间拉完。在王XX去世以后,听二嫂说王XXXX直属库还有一批玉米每拉完,让我家的货车跟着车队往出拉玉米,当时送到哪记不清的事实。

954.被告人孙XX供述:证实2012年直属库轮换玉米19900吨,都是王XX购买,其中9900吨是以苏XX名义签订。这些轮换玉米产生涨库800多吨,以2100/吨的价格卖给了王XX的事实。

55.被告人禹XX供述:证实2012XX直属库有19900吨的中央储备玉米,其中10000吨以2280/吨的价格卖给了王XX9900吨以2100/吨价格卖给了王XX,但用苏XX顶名。涨库粮800多吨,每吨2100元的价格卖给王XX。涨库粮款168万元应该放在李XX处了的事实。

56.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2012年直属库1378号仓共涨库800多吨玉米,卖给了王XX的事实。

57.被告人李XX供述:证实2012年直属库轮换2万吨玉米时,出现涨库粮800吨,以21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了王XX,总价是168万元。存入0088账户中的玉米款都是按照合同名字存的事实。

58.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在粮食烘干入库时将国家要求的标准为14%,我们实际烘干时控制14%-%14.5之间,由于粮食水分增加,重量就增加,形成涨库粮。二是在干粮入仓前,我们进行过筛除杂作业,会产生破碎粒、瘪粒,形成涨库。2012年直属库轮换玉米1990吨,产生涨库粮800吨,让王XX买走了,签订的合同买方为苏XX的实际上是让王XX拉走了,单价2100/吨,共支付给我们168万元。2012年王XX从卫星分库购粮9118吨,支付粮款为20607200元,卫星分库合同上的轮换吨数8800吨,总价款为19888000元,差价719200元系卫星分库涨库粮款,两笔款项共计2,399,200.00均留在账外的事实。

59.卫星分库涨库318吨,产生帐外资金719200元证据。出示卷8P88-93,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证实2012828日,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与苏XX2260/吨的价格签订8800吨玉米销售合同,总价款为19,888,000.00元,该批玉米生产年限系2010年,入库年限系2011年的的事实。

60.XX直属库出库单:证实2012828日至201293日,XX直属库向苏XX出库玉米共计8800吨的事实。

61.中储粮XX直属库财务收据:证实XX直属库收到苏XX粮款共计19,888,000.00元的事实。

62.XX银行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王XX实际向李XX支付粮款为数额。

63.证人王XX(男,52岁,系XX县第一粮库有限公司书记)证言:证实20128月份,自己与王XX约定以2260/吨的价格购买8800吨的粮食,未签订合同,后与龙凤公司以2350/吨的价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实际上由于卫星分库的人向8800吨的粮掺筛漏子,我们一共从卫星分库拉了9118吨的粮食,合同编号SHYM201203的合同应该是我从卫星分库拉的这批粮食,但自己不认识苏XX的事实。

64.证人杨XX(男,57岁,系XX县鑫利达米业有限公司驻库员)证言:证实2012年卫星分库出库玉米9200吨,这批玉米是2011年收的,是临储粮,烘干后入库8800吨(账面数)。2012年的时候,这批粮食温度高,时间长的话会导致粮食变质,后来XX直属库的领导决定抓紧把这批粮食轮出。20128.9月份的时候,通过XX县粮库王XX联系,这批粮卖给了青冈龙凤公司。出库的时候李XX经王XX的授意向粮食里掺筛漏子300多吨的事实。

65.证人张XX(男,53岁,系XX县庆祥粮油有限公司驻库员)证言:证实内容与杨XX一致。

66.证人李XX(男,51岁,系原卫星分库保管员)证言:证实内容与杨XX、张XX一致。另证实王XX授意我将收这批玉米时的筛漏子掺到出库的玉米中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辩护人确认无异议。

(四)2014年卖涨库玉米产生帐外资金3,490,828.00元。证据分别为:

1.XX关于20146-8月份在XX直属库购买玉米的说明.

2.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SHYM20145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实2014627日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与益阳市润邦有限公司以单价2200/吨的价格,销售玉米9900吨,合同价款为21,780.000元(实为张XXXX直属库签订),该批玉米生产年限为2012年,入库年限为2012年的事实。

3.XX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证实益阳市润邦有限公司委托张XX到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办理水稻合同的交款、出库等业务的事实。

4.XX直属库出库单:证实XX直属库向益阳市润邦有限公司出库玉米9900吨的事实。

5.中央储备粮分仓保管账:证实201410月份3号仓轮出玉米5000吨,7号仓轮出玉米4900吨,库存为0的事实。

6.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SHYM201459)、合同审核单:证实201472日黑龙江中储粮与李XX以每吨2220元的价格,销售玉米5000吨,总价款为11,100,000.00元,该批玉米生产年限为2011年,入库年限为20111125日的事实。

7.中储粮XX直属库出库单:证实XX直属库向李XX出库玉米5000吨的事实。

8.中储粮分仓保管账:证实XX直属库5号售出玉米5000吨,库存量为0的事实。

9.中储粮XX直属库记账凭证:证实20141130日,李XX玉米款11,100,000.00元入账的事实。

10.中储粮销售合同(SHYM201462):证实2014711日,中储粮XX直属库与大名县顺发粮油有限公司以2200元每吨的价格销售玉米2000吨的事实。

11.记账凭证:证实2014年收到1130日,大名县顺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玉米款为4,400,000.00元入账的事实。

12.中储粮销售合同(SHYM201461):证实2014711日,中储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润邦纺织有限公司以每吨2220元的价格,销售玉米7300吨,合同总价款为16,206,000.00元,该批玉米生产年限系2011年,其中4900吨入库年限为2012130日,2400吨入库年限为20111128日的事实。

13.XX直属库出库单:证实XX直属库向大名县顺发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玉米2000吨,向益阳市润邦纺织有限公司销售玉米7300吨的事实。

14.中储粮分仓保管账:证实201410月份,中储粮XX直属库4号仓销售玉米4900吨,6号仓销售玉米4400吨,共计9300吨的,库存均为0的事实。

15.国家临储粮竞价交易合同(合同编号232462232461232460232465):证实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与青冈县四方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单价2140/吨的价格签订销售二等玉米50003份,与富锦市金源粮油有限公司以单价2150/吨的价格销售玉米5000吨。与锦州佳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每吨2150元的价格销售玉米1700吨的事实。

16.中储粮XX直属库出库单、记账凭证:证实中储粮XX直属库销售2012年产玉米向锦州市金源粮油有限公司销售共计5000吨,向锦州佳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出库玉米1700吨,向青冈县四方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出库玉米15000吨,总计为21700吨,收到玉米款为46505000.00元的事实。

17.国家临时存储分仓保管:证实20148月中储粮XX直属库16号仓轮出玉米21700吨,库存为0的事实。以上XX直属库2014年共销售账面玉米为45900吨,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相符。

18.涨库玉米检斤记录:证实20148月,直属库共形成涨库玉米1586.74吨的事实。

19.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05/斤,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的事实。

20.证人张XX(男,36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仓储科科长)证言:证实2014年在存储玉米全部清仓后,仍有1600吨的涨库粮。仓库保管员丁XX、杨XX、齐XX发现后向我汇报,我将情况汇报给了王XX,其让我将玉米全部卖掉。卖的时候是经营科科长禹XX通知我,我去告知的保管员,没有出库单的事实。

21.证人郝XX(女,34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检斤员)证言:证实2014年涨库玉米1586.74吨,这些涨库玉米在出库时没有出库令,是禹XX指示我称重出库,我按照他的指示称重,并将数据提供给禹XX,这些粮食卖给了张XX的事实。

22.证人齐XX(男,42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保管员)证言:证实在2014年自己保管的16号仓库仓储玉米2100吨全部出完了,还有涨库粮800吨,当时向科长张XX汇报,后来这些粮食被销售了的事实。

23.证人杨XX(男,35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保管员)证言:证实20148月份,自己保管的3号仓5000吨,4号仓储粮4900吨,5号仓储量5000吨,这三个仓在清仓后,还有400余吨涨库粮,后来科长张XX让付粮食,涨库粮食被人拉走的事实。

24.证人丁XX(男,41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仓储保管员)证言:证实20148月份时,自己保管的6号仓储4400吨,7号仓储4900吨,共计9300吨全部售完后,仍有400吨的涨库粮,科长张XX让付粮,这些涨库粮就被拉走的事实。

25.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2014年直属库轮换玉米4万余吨,玉米销售出去后,还剩涨库玉米1500多吨,我按照每吨单价2200元出售给了张XX,形成账外资金3490828元,存在单位金柜或者李XX名下的事实。

26.被告人张XX(男,36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仓储科科长)供述:证实2014XX直属库存储玉米45900吨,这些玉米在20148月份销售的时候涨库大约1600多吨。其中由杨XX保管的345号仓库涨库400吨,丁XX保管的67号仓库涨库400多吨;齐XX保管的16号仓库涨库800多吨。37号仓库是2011年收进来的中央储备粮,456号仓库是2012年收进来的中央储备粮,16号仓库是12年收进来的临储玉米。以上这些涨库粮筛漏子有400多吨左右,其余是因为没有按照国家要求控制水份而形成。这些粮食没有出库令,只是禹XX通知我付粮,我再告诉保管员的事实。

27.被告人孙XX(男,52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副主任)供述:证实2014年直属库有中央储备玉米21200吨,临储玉米21700吨,这些玉米产生涨库数量大约有1600吨。其中345号仓库涨库400吨,67号仓库涨库400吨;16号仓库涨库800吨。发生涨库时自己向王XX汇报了。这些涨库粮食产生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未按照国家要求的安全水分14%烘干,二是将入库前的筛漏子掺进卖的粮食里,2014年大约有400多吨筛漏子,这些涨库粮都卖给了张XX,没有出库令,但有发货明细的事实。

28.被告人禹XX(男,48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经营科科长)供述:证实201467月份时,我们直属库有中央储备玉米24200吨和临储玉米21700吨,共计45900吨,全部销售后,在20148月份时仍有涨库1600吨玉米。账面上的粮食卖给了6家客户,其中有一个叫张XX的。张XXXX市润邦防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与我们签订的合同,一份是玉米9900吨,单价2200/吨,一份是购玉米7300吨,单价是2220元每吨。后来余下的1600吨涨库粮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也卖给了他。涨库粮没有合同,也没有出库令。卖这些涨库粮是王XX定的,价格也是王XX告诉我的。张XX实际支付涨库粮款是3,490,828.00元付给李XX的事实。

29.被告人李XX证言:证实2014年涨库粮1500多吨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XX,总粮价是340多万元,存在农业银行尾号6266账户里了。

30.2015年初卖涨库水稻367.2吨,产生帐外资金1,028,160.00元。中储粮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HSD201505)、公司性质等:证实中储粮XX直属库与北京凯盛志金商贸有限公司以2800/吨的价格,签订销售水稻4348吨,总价款为人民币12,174,400.00元的事实。

31.中央储备粮轮换购销合同审核单:证实4348吨水稻生产年限系2011年,入库年限系2012225日的事实。

32.XX直属库出库通知单:证实中储粮XX直属库向北京凯盛志金商贸有限公司出库水稻共计4348吨的事实。

33.中储粮XX直属库收据:证实中储粮XX直属库先后收到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水稻款共计12,174,400.00的事实。

34.中储粮分仓保管帐:证实8号仓库4348吨水稻,已于201528日全部轮出,库存为0的事实。

35.中储粮XX直属库过磅单:证实2015210日在8号仓仍向客户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出库水稻共计367.2吨,此为涨库水稻的事实。

36.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中储粮黑[2011]271号)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储备粳稻轮换补库收购计划的通知:证实此次收购入库的粳稻为2011年生产的新稻,并达到国标三等(含三等)以上质量表尊,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入库。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的事实。

37.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中储粮黑[2011]271号)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储备粳稻轮换补库收购计划的通知:证实此次收购入库的粳稻为2011年生产的新稻,并达到国标三等(含三等)以上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入库。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的事实。

38.被告人禹XX供述:证实20151月份,直属库8号仓库的水稻售空后,仍剩余约400吨水稻涨库粮,王XX知道后仍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XX,支付了粮款1,028,160.00元支付给李XX,这些涨库水稻没有出库令,是我口头告称房检斤放行的事实。

39.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内容与王XX、禹XX供述一致。另证实这批涨库粮形成原因系2011年收购专储水稻的时候,农民送的是潮粮,我们需要烘干成干粮,国家规定的烘干标准是安全水分为14.5%,我们直属库将安全水分定在14.5%-15%之间,这样烘干出来的粮食的水分肯定要大,粮食的重量增加,形成涨库。烘干后水稻入库的时候我们没有称重,只是入库后根据粮食的容重和仓库的体积推算出来一共总的重量,然后把这个推算出来的重量登记在保管帐上,这个后期推算出来的重量肯定要低于水稻的实际重量,这样也会在水稻将来出库的时候出现涨库的事实。

40.被告人孙XX供述:证实内容与王XX、禹XX、张XX供述一致。即涨库粮产生的原因系因为将国家规定的烘干标准安全水份14.5%,提高为14.5%-15%,烘干后入库没称重,根据库容推算出来粮食总重量登记在保管帐上,形成涨库的事实。

41.被告人李XX供述:证实买粮人将钱存到我邮政0088账户里,禹XX告诉我将其中的一部分钱存进单位的账户,剩余的涨库粮款留在邮储银行的0088账户里,后来存到张XX、刘XX名下的事实。

42.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2015年初,我们直属库轮换2011年收购的水稻4348吨,杨XX借一个北京公司的名,以单价2800/吨将这批粮食买走,他拉完后,张XX向我报告还剩367.2吨水稻,我问杨XX能不能继续拉,他同意了,支付了1028160元购粮款留在账外了的事实。

(五)违反国家政策、滥用职权,收取农民卸车费1,357,301.00元。证据分别为:

1.卫星分库及XX直属库本库存储玉米数量:证实卫星分库2012年存储粮食8800吨,2014年存储粮食29738吨,卫星分库共计储粮38538吨,XX直属库本库201253264吨,2013年存储36605吨,2014年存储76504吨,XX本库共储粮为166373吨。

2.装卸费用明细账:证实装卸费具体数额的事实。

3.中储粮XX直属库保管费用说明:证实政策性粮食保管费用包括:装卸费、工资、维修费、水电费、办公费、折旧费、交通运输费等与收购粮食有关的费用支出的事实。

4.证人郭XX(女,52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助理)证言:证实2012年开始我们本库收购粮食扣农民的卸车费是每吨7元,卫星分库扣农民的卸车费是每吨5元。经查账得知2012年至今共扣农民卸车费1357301元。实际上国家不允许收农民的卸车费,因为我们每收一吨粮食,国家会给我们40元的收购费用,这些收购费用已经包含了卸车费、水电费。本库的卸车费用在业务部门支付粮款的时候直接扣掉,留在李XX处(混在粮款里),分库的费用有的时候交给我,有的时候交给李XX的事实。1357301元卸车费都留在账外了,最开始的时候在李XX处保管,现在在谁名下不清楚的事实。

5.证人高XX(女,45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称房检斤员)证言:证实卸车费用是王XX让扣的。2012年、2013年我在给农民付款的时候直接把卸车费用扣下来了。当时每天去李XX处取粮款,付完粮款后,我就把剩余的粮款(包含扣的卸车费)返还给李XX2014年使用网银支付了,我们不能再农民的卖粮款里扣卸车费了,按照王XX的指示我让农民按照每吨7元的价格缴纳卸车费,每天收取的卸车费都交给李XX的事实。

6.证人陈晓波(男,55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卫星分库付款员)证言:证实王XX让扣农民的卸车费用,每吨扣农民5元卸车费。2012年单位收购粮食8800吨,2014年收购粮食29738吨,合计38538吨,这些粮食一共收取了农民192690元的卸车费用。2012年的时候在给农民付款的时候直接把卸车费扣下来了,每天我把统计数据报给郭XX2014年由于使用网银支付,就让农民按照每吨5元的价格缴纳卸车费,每天收取的卸车费我也交给郭XX的事实。

7.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按照国家规定我们每收1吨粮食,国家给我们拨40元的收购费用,水电费、装卸费都含在40元里。2011年收粮期开始,我们违反国家规定,直属库每吨粮食收取7元的卸车费,卫星分库每吨收取5元的卸车费。2012XX直属库收购粮53264吨,卫星分库收购粮食8800吨;2013XX直属库收购粮食36605吨;2014XX直属库收购粮食76504吨,卫星分库收购粮食29738吨,共扣农民卸车费1357301元,这些钱放在单位金库或者李XX的账户上了,2014年末,2015年初的时候和其他的账外资金混在一起,存在李XX、刘XX等人名下的事实。

8.被告人孙XX供述:证实国家规定我们每收一吨粮食,财政给我们拨40元的收购费用,收购费用里面包含了水电费和卸车费等。但是农民向我们送粮时我们仍向其收购卸车费,标准是每吨粮食7元,2012年收粮期至2014年收粮期,我们单位一共收取了农民1164611元的卸车费。这些钱系财务让业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在给农民付粮款的时候直接扣除的事实。

9.被告人李XX供述:证实2012年至2014年期间直属库本库收取了农民166373吨的粮食,每吨收取7元卸车费,共计收取1164611元的卸车费,卫星分库收取了农民38538吨的粮食,按每吨5元收取卸车费,收取了192690元的卸车费,一共收取了1357301元的卸车费,王XX让我保管这些钱,我将这笔钱都放在了单位保险柜里,都给单位花销了的事实。

10.扣押决定书、文件清单、收据:证实201539日七台河市XXX区人民检察院将刘XX处保管的贰佰万元予以扣押(其中含王XX收受的28万元受贿款)的事实。2016113日,我院将王XX交由李XX保管的壹佰万元人民币予以扣押;将张XX保管的贰佰万元人民币予以扣押;将刘XX保管的贰佰万元人民币予以扣押;石XX处保管的肆佰万元予以扣押;李XX处保管的贰拾捌万零贰佰捌拾壹元叁角捌分;2016119日将李XX、石XX、张XX、刘XX处保管的款孳息共计173826.63元予以扣押。

11.XXX区人民检察院退还扣押财物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6125日,我院将与本案无关的22万元人民币退还给王XX的事实(我院共扣押王XX涉案款共计11060281.38元,另有孳息为173,826.63元,扣押款中含受贿所得280000.00)。

12.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工作人员主体身份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13916日:证实中储粮属于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政策性公司;中储粮及其直属库行使的是国家有关中储粮油的行政管理职责;中储粮及其直属库人员属于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上述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可以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13.XX关于账外资金花销情况说明:证实20113月份自己担任中储粮XX直属库出纳员期间,2013年林甸着火给其弥补亏库150-160万元;2013年中储粮单位购置门前石狮子运输和安装75万元;2011年和2013年对大门楼进行粉刷和维修花了10万元和15万元;201310月份给郭XX10万元,此款用于王XX随礼花销;2011-2014年五月节、八月节、元旦和春节给职工发放福利和单位迎来送往共计花销50多万元的事实。

14.中储粮XX直属库说明:证实中储粮XX直属库没有在账目上处理过购置石头的业务的事实。

15.证人刘XX(男,53岁,系中储粮XX直属库经营科副运输员)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5年间,李XX拿来的钱存在我名下的累计为一千万元,取出累计是八百万元,还有三百万元交给李XX了,有五百万元交给王XX了,剩余二百万元还在邮储银行的事实。

16.证人王XX(男,60岁,系王XX的哥哥)证言:证实刘XX给了我三次钱,一共是500万元,还有三、四十万的利息,李XX一共给了我两次钱,一次是200万元,还有几万元的利息,还有一次是400万元。最后一次李XX给我的400万元,我借用朋友的石XX的身份证存在了邮储银行,之前刘XX和李XX给我的700万元,让我用石XX的身份证存在了他名下的事实。

17.证人石XX(男,55岁)证言:证实王XX借用其身份证在其名下存了一千多万元,其自己不知情的事实。

18.证人张XX(男,53岁,系XX县庆祥米业公司驻库监管员)证言:证实王XX在承包米粉厂车队,自己负责给王XX记流水账,一般情况下每年能剩百八十万,活好的年头能剩100万元,前后王XX干了能有6年的事实。

19.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其在任XX直属库主任、监管处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共获得账外资金1100万元的事实。与其他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相一致。

20.被告人李XX(中储粮XX直属库副科长兼出纳员)供述:证实XX直属库有账外资金存在李XX、刘XX、刘XX、石XX名下的是1050万,我的账户里有280,281.38元,金柜里剩29.6万元,加起来剩余是11,076,281.38元。直属库账外资金的情况有2013年林甸直属库着火,省公司让我们弥补林甸损失150余万元,2013年买石头花了75万元,2013年郭XX说王XX要用10万元,我给了郭XX10万元钱,过年搞福利花个五六十万元、刷门花了25万元的事实,与王XX供述一致。

21.被告人郭XX(系XX直属库主任助理)供述:证实2011年收粮期,我们压价收粮赚取差价有160万元,2013年我们集资收粮赚取差价有50万元左右,2011年至今扣农民卸车费有100余万元,2015年我们多做绩效工资套出34.9万元,我听禹XX和李XX说,2014年我们扣了250万元的保证金,估计账外资金能有千八百万。2013年林甸着火支付费用150万元,刷了几次门楼和每年的迎来送往也用了账外资金的事实,与王XX、李XX供述均一致。

22.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201123月份,按照王XX的指示在哈尔滨银行存了300万元(三张100万元的存单),农行存210万元,后将存单给了王XX,后按照王XX的指示2013年时将210万元连本带息取了出来。2015年时,王XX让李XX联系我在我名下的邮储银行存了200万元现金的事实。

23.XXXX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证实(12011121日至2012331日中储粮XX直属库共计轮换水稻53232.18吨均为压价收购,均价收购在2.74-2.8/斤之间,根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文件《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储备粳稻轮换补库收购计划的通知》将53232.18吨按照2800/吨入账,产生1,670,000.00元帐外资金,使公司收入减少1,670,00000元。(220131015日到201310月末,动员职工集资收水稻,员工集资980万加上外借资金717.08万元,收粮6016吨。通过集资提前收粮获利资金572,580.00元,其中147,000.00元用于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差价425,587.00元。(32014年”转圈”4362吨水稻,造成卫星分库与中储粮XX直属库账面损失1,597,190.40元;2014年”转圈”4362吨水稻获利1,286,600.00元转入帐外。(42012年卖涨库玉米获利2,399,200.00元转入最后那个外,使公司收入减少2,399,200.00元。(52014年中储粮直属库轮换中储粮玉米24200吨,轮换临储玉米21700吨,合计45900吨,在这次轮换中产生涨库158.67吨,以每吨2200元价格卖给了张XX形成帐外资金3,490,828.00元。(62014年扣除保证金获利2,401,418.00元转入帐外,使公司收入减少2,401,418.00元。(72015年卖涨库水稻367.2吨获利1,028,160.00元转入账外,使公司收入减少1,028,160.00元。(8)收取卖粮农民卸车费1,290,167.27元转入账外,使公司收入减少1,290,167.27元。综上,经鉴定,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通过上述方式产生帐外资金13,991,211.27元的事实。

24.XX等人证明:证实内容与绩效工资明细证明内容一致。

25.证人张XX(女,36岁,系XX直属库财务科长)证言:证实2014年年末或者2015年初,王XX召集我、郭XX等几个人开会说2014年度工资总额为524万元,还剩近250万元,如不本年发放,剩余额度下一年度不允许继续使用。让我按照职级大致做一个额度,标准是副处级不低于6万,科级不低于4万,副科不低于3万,一般工人不低于2万。后来我按照王XX的要求按职级不同提出一个方案,副处级6.8万,正科级4.4万,副科级3.2万,一般工人分一二三线,在2.4万上下浮动。王XX同意我提出的这个方案,但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话,还得剩34.9万,王XX说今年轮换水稻亏了不少,用剩的这些钱补亏损吧,并让我在李XX13人的绩效工资上多做额度,但实际发放还是按照我提出的方案发放。王XX还说他和这13个人说,到时让他们按我做的额度签字。后来,我们财务人员就把绩效工资给大家发了,剩余349000元。这些人除了张XX、赵XX不是本人签字外其余都是本人签字的事实。

(六)被告人王XX自首和立功的证据分别为:

1.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说明:证实20153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王XX涉嫌犯罪线索指定我院管辖。到案后,王XX主动交代受贿犯罪,滥用职权是发现其单位工作人员名下有大量存款,对其讯问后主动交代的事实。

2.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证实王XX听其弟王XX已释放的同监室人员转达,其知道一起诈骗案在逃嫌疑人的情况,希望我院与XX市刑警队联系了解情况。2015921日经了解,赵某某确系其正在办理的重大诈骗案嫌疑人,希望我院协助,次日,我院与其办案人员共同至勃利看守所对王XX提审,王XX提供了赵某某可能藏匿的去处的事实。

3.XX请求信三封:证实2015916日王XX向七台河市检察院检察长、反贪局副局长、XX市北林区分局刑警大队领导致信,恳请对王XX提供的线索予以核实的事实。

4.XX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介绍信及警官证复印件:证实XX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于2015921日民警赵XX、孙XX二人与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联系提审的事实。

5.XX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王XX提供我单位上网通缉的被告人赵某某逃跑后将藏狂转移到其老姨李某某处,经侦查,20151130日在吉林省珲春市将其抓获的事实。

6.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115日,北林市公安分局对赵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7.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某某于2015115日因涉嫌诈骗被上网追逃的事实。

8.XX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2015122XX市北林市公安分局将赵某某抓获,送至XX市看守所羁押,20151229日经XX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XX市北林分局执行的事实。

9.XX(男,57岁,系王XX哥哥)证言:证实王XX同监室的释放人员捎信说有线索能提供给北林市分局,恳请公安机关与七台河市检察院联系,对王XX询问,早日抓到赵某某的事实。

10.XX供述:2015922日王XX在勃利看守所供述,侦查人员(孙XX、赵XX),证实赵某某在吉林省某处藏匿。这些事情是听XX一个朋友向我打听的,但我不方便透露的事实。

11.XX、杨XX的供述:证实其双方有经济往来,二人供述一致。

经质证,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

辩护人出示的证据

1.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三份合同。其中一个是XX直属库和XX柳河粮库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收购款,第二份合同是XX直属库与XX市秦家粮库粳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收购合同,第三份是XX直属库与XX市佳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设施租赁合同。辩护人出示这三份合同主要想证实,王XX所在的直属库与地方各粮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行政管理或者监督的关系,这三份合同当中,已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情形,争议解决的办法,约定的非常明确,XX直属库也正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以此想说明王XX所在的直属库包括本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公诉人对这三份证据没有异议,在合同中能看出来直属库对粮食收购及安全问题存在监管职责。

2.北林区粮食局隶属北林区人民政府下设粮库,他们之间有直属关系。

公诉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XX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王XX举报他人犯罪嫌疑人应处无期以上有期徒刑属重大立功。

公诉人对此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

1.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东津粮库经理张XX为了替直属库收储粮食,希望在农发行发放收粮款和保管费用时能及时拨付,并感谢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分别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共计30000.00元。

2.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富民粮库经理曹XX为了感谢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分别给其5000.00元,共计15,000.00元。

3.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莲花粮库经理徐XX为了收粮款能及时拨付,于20151月在王XX办公室给其送了20000.00元。

4.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长发粮库经理王XX为了与王XX处好关系,得到王XX对其粮库的照顾,于2015年春节前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

5.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太平川粮库经理赵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4年春节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2015年给王XX面值为10,000.00元的XX市华辰超市购物卡。赵XX两次给王XX20000.00元。

6.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第四粮库经理沈XX为了与王XX处好关系,希望其让自己粮库多收粮,并在资金拨付及监管方面多关照,于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两次在王XX办公室给其共计20,000.00元。

7.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石尹粮库经理宋XX为了感谢王XX让自己粮库多收粮,多挣到管理费用,并在粮款方面及时拨付,于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分别给王XX10,000.00元,共计30,000.00元。

8.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绥胜粮库经理李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4年春节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2015年春节前,以同样方式给王XX10000.00元。共计20000.00元。

9.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双河粮库经理刘XX为了感谢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分别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共计20000.00元。

10.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平安粮库经理沈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分别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两次20000.00元。

11.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张XX粮库经理谭XX为了得到王XX在收粮和资金拨付方面对自己粮库的照顾,于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前,两次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20,000.00元,共计30000.00元。

12.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第二粮库经理赵XX为了让王XX及时拨付收粮款和保管费用,于2014春节前在王XX办公室给其送了10000.00元。2015年春节前,赵XX授意李XX以同样的方式给王XX送了一张面值为10000.00元的报喜鸟专卖店购物卡,款物合计20000.00元。

13.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佳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张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4年春节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

14.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龙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曲XX为了感谢王XX将该公司成为了中储粮XX直属库的临储点,于20141月份在王XX家楼下给其100000.00元。

15.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红旗粮库经理姜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末在王XX办公室给其10000.00元。

16.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县柳河粮库经理赵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4年末在王XX办公室给其面值为2000.00元的购物卡。

17.被告人王XX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期间,XX市第五粮库经理霍XX为了得到王XX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分别在王XX办公室给其送了10000.00元,共计3000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XX共收受贿赂款407,000.00元。其中,2015年春节期间收受贿赂款127000.00元(其中购物卡22000.00万元),有证据证明交由办公室主任刘XX保管准备退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一款的规定,127000.00元不应当认定受贿犯罪,故认定被告人王XX受贿数额为280000.00元。

二、滥用职权犯罪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XX利用担任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职务之便,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粮食收购工作,多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采用扣农民卸车费、卖”涨库粮”、集资提前收粮等方式,形成账外资金13991,211.27元。

2011年至2015年间,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在已经领取国家拨付的收购费用的基础上,违反规定,仍向农民收取卸车费。中储粮XX直属库收费标准为7/吨,XX直属库卫星分库的收费标准为5/吨。XX直属库卫星分库2012年收购玉米预备粮源8,800吨,2014年卫星分库临储玉米7,811.254吨,2014年卫星分库预备粮源14,100吨,XX直属库卫星分库合计收储粮食30,711.25吨,共收取卸车费用为153,556.27元。2012XX直属库玉米预备粮源19900吨,2012年直属库玉米预备粮源21700吨,2013年直属库水稻最低价8951吨,2013年直属库玉米临时储备525吨,2014年直属库水稻预备粮源36716吨,2014年直属库最低价水稻25688吨,2014年直属库玉米预备粮源14100吨,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合计收储粮食162,373吨,收取卸车费1,136,611.00元。综上,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与黑龙江中储粮XX直属库卫星分库收取卸车费共计1,290,167.27元,致使农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人的意见:被告人王XX在受委托执行国家粮食收购工作期间,多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采用扣农民卸车费、卖”涨库粮”、集资提前收粮等方式,形成账外资金13,991,211.27元事实;黑龙江昕泰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王XX的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的事实。被告人王XX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各证据互相吻合、互相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均能够证实王XX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王XX提供线索,从而破获可能处以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应属重大立功。被告人王XX到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原则性的异议。同时认为,王XX除全部退赃外,另有立功和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纵使构成犯罪,也理应属于趋轻处罚的对象。然而,辩护人认为指控的两个罪名不能成立,所以对情节暂且不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辩护人认为,这种在逢年过节期间被动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受贿罪,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基此衡量,辩护人认为,王XX的收受行为应属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收红包情形,与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迥然有别。关于滥用职权罪。对起诉指控王XX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辩护人基本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具备法定条件。小金库不会导致经济损失。其所有权属的性质——账外资金的所有权最终还属于国家,是国有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XX身为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政策性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收取卸车费用,致使农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2011-2015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储粮XX直属库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违反国家政策,集资收粮、卖”涨库粮”,隐匿保证金,形成帐外资金13991,211.27元,系违法所得,应依法收缴。被告人集资收粮、卖”涨库粮”的行为,属企业的违规经营。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XX举报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可能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属重大立功表现,且主动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应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主客观方面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应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违法所得应予收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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