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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律师
吴丹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事辩护2017-09-20|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接受****的指派,指派我作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阅卷及参与整个案情的庭审。对罪名与事实部分均没有异议,主要在量刑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无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诉所犯罪行,对整个作案的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不隐瞒、不避重就轻,口供的一致性较强,为本案的顺利侦查提供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自愿认罪,并在今天法庭审理阶段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每年只能以农作物作为家庭的经济来源,他并不知道东方角鸮是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对他来讲,他只知道是野生动物,其次,他并不知道杀害野生动物还能触犯国家法律,从社会危害性来讲,被告人是没有多大社会危害性的,比起暴力犯罪远远小得多。

五、经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涉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提请法院最大限度的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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