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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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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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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贷款条款的风险控制(贷款未到交房时间已到怎么办)

合同纠纷2017-02-15|人阅读

实践中,房屋交易双方一般使用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有些重大条款的风险控制是需要中介提醒的,但是因为我国广大人民还未习惯请律师审查大宗交易合同,而参与交易双方的中介人员仅是业务员,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唯一希望的就是尽快促成双方的交易,导致上下家信息不对称,风险不好把握,一旦发现出问题的时候,中介的任务早已完成,只能自己承受。本文主要阐明房屋交易中贷款的风险控制。这里是针对房屋卖方的风险,比较典型的是大量房屋卖方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王女士作为房屋卖方与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房管局备案后,下家的贷款银行也通过了审批,但是贷款迟迟未下发,而这时已经到了交房时间,在未收到贷款的情况下,下家却逼着王女士交房。一般首付3成,贷款7成,对于大部分房款未收到的情况下,谁敢放心交房呢?

这种情况实践中数不胜数,接到咨询后律师问,合同未约定支付贷款的期限吗?王女士找了又找合同,回答未约定。

律师观点:贷款从过户到下发的时间并不固定,因银行而异,也因政策而异。王女士签合同时未约定贷款最后支付期限,却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明显对自己不利。因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上家应明确约定“房屋款项全部付清后几日内交房”或者留几万元尾款,其余款项付清后交房,尾款于交房当日付清。这样约定的话,即使银行贷款下发较慢,也不必担心先交房的问题。另外,为了防止有些贷款突然无法下发的问题,可以约定最晚付款期限,如“乙方应在2017320日前付清x元,若无法付清,则违约金x/日,逾期x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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