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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邵某在郊区酒后驾驶,将一名路过的村妇杨某撞倒在地。为了防止别人发现,邵某将昏迷的杨某拖到了郊区的树林里,用灌木丛将杨某隐藏起来。事发后的第二天,路人发现了杨某,并将杨某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因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杨某不幸身亡。邵某交通肇事后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律师答疑
邵某交通肇事后的这种做法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形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我国《刑法》已经就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可以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中。但是,当行为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处于危险境地,而他人的合法权益又极度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的行为时,即使《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已经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本来应该由其采取救助措施进行救助的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说明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所持心理态度系间接故意,因此,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