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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任律师

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存在未遂

其它2022-10-14|人阅读

一、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存在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的,均属抢劫既遂。同时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该意见符合犯罪既、未遂的构成理论,并解决了实务中诸多争议问题,但未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作进一步阐释。

  转化抢劫犯罪不以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期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已在实务界形成共识。《意见》第五条解释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的条款: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二)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四)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意见》第十条规定来推断,转化型抢劫犯罪同样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存在未遂形态的。比如,普通抢劫犯罪既遂标准的致伤后果必须是轻伤以上,如果转化型抢劫犯罪人没有获得财物,所实施的暴力致伤结果仅为轻微伤,就是转化型抢劫犯罪未遂。

  二、抢劫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哪些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三、抢劫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的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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