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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打赢“战疫”

其它2020-03-12|人阅读

2020年初,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可谓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医务工作者、公安干警、卫生防疫等部门工作人员首当其冲为我们扛起了第一道疫情防线,然而也有部分民众在此期间哄抬物价、扰乱秩序,甚至有故意传播之行。在疫情当道之下,身为法律人,让我们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社会贡献出一份力量。

1、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尚无有效方法对其进行遏制,给国家、社会、人民都造成了惨重的后果。国家对春节假期都明文规定进行了延迟,故此种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2、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会受何种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故在此次疫情期间,囤积口罩、抬高物价、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的行为,势必遭受从重处罚。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面临何种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对于针对此次疫情利用互联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均可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

4、因履行此次疫情防治工作死亡的人员,是否构成工伤?

构成。《传染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法定假期结束,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对于在家办公的员工,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也应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按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去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场所进行传播,会面临何种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若明知自身患有此种病症还刻意传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8、新冠患者拒绝配合治疗也会涉嫌犯罪吗?

会。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因此,作为已经感染或者疑似的患者,应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治疗、防控,若拒绝配合治疗的,可依上述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9、因疫情耽误起诉、执行、仲裁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以及《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若此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自消除后,当事人应积极行使权利,否则会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法律风险。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此次疫情中谎报、瞒报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一座成,叫众志成城;有一颗心,叫万众一心。本次“战役”,已经不单是医务工作者的责任,更是一场全民的战斗,面临如此形势,没有一个人是一座孤岛。最后呼吁大家定要响应国家的号召,切勿存有聚会、串门等行为,让我们遵纪守法,共同打赢这场“战役”,向那些“逆行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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