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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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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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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可否申请对共有房屋确权?

婚姻家庭2017-05-16|人阅读

婚内可否申请共有房屋确权?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20日,王某与张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一套,张某未与王某协商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王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王某列为该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权人,协助王某办理该房屋共有权登记手续,但张某拒绝王某的合法要求。为维护王某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王某为婚后购买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就本案而言,该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张某拒不办理该房屋共有权登记手续,已经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有权起诉要求确权。

裁判结果:

1、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2、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王某办理共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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