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平律师
孙平律师
山东-烟台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代理词

劳动争议2017-09-21|人阅读

代理词

烟台市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轮船(烟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张某某委托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孙平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收取管理费非法,理应全部退还给申请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管理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应退还给申请人。

管理费=25685+10000=35685元。

二、被申请人理应向申请人支付2013.7.1-2017.5.25工资98660元: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

从2013年6月开始被申请人不给申请人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2013年6月以前申请人平均工资为2万元每月,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交工资差额=20000+1710*46=98660元。

三、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在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前没有将规章制度向申请人公示,没有公示的相关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入职后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和规章制度一起邮寄给申请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完成了公示程序。

2、规章制度本身缺乏合理性前提:某某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却违法外派,将申请人外派至天津天海海员服务公司后,天海公司又违法外派,某某公司和天海公司从不给申请人实际安排工作,也不发工资,又不允许申请人在外自谋生路,整个上船协议都是一场骗局,先是虚构上船通知,欺骗申请人去上船,申请人按照通知赶去之后却被申请人告知回家等通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戏耍愚弄之后,生计无着,无奈之下自谋生路,被申请人却以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事先许可为由开除申请人。这样被申请人既不给申请人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也不允许申请人自谋生路,因此被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缺乏合理性前提。

3、申请人外派事先已得到被申请人认可:尽管被申请人在安排工作方面一直戏弄申请人,但申请人却一直在寻求与被申请人就外派事宜进行积极磋商,后期还支付部分6600元,在没有事先征得被申请人单位同意就支付管理费不符合常理,申请人提交向被申请人王在明申请外派协议的电子邮件也足以佐证申请人提前得到了被申请人单位负责外派的工作人员王在明的同意和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违法向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申请人自2013年6月以后应得工资为2万元,从1998年8月入职某某海运公司,后国际海运公司被被申请人某某轮船(烟台)有限公司收购,因此申请人在国际海运公司工作的时间和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时间应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最长计算12年。

所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的计算方式:20000*12*2=480000.

四、被申请人理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申请人的该项请求理应获得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

孙平律师

2017年8月30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