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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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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抢劫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刑罚种类2016-07-13|人阅读

抢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在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六百元或每增加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严重情节之一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五万元,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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