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洁珊律师
张洁珊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17-05-04|人阅读

两个看似矛盾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两个法条表述的都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但前者认为该情形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后者认为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两个法条得出的法律后果截然相反,看似有点矛盾。

法律适用上并不矛盾

我之前写过一篇名为《婚后购房离婚时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文章中写道:“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只记载夫或妻一方的名字,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就是这种原则的例外。仔细对比这两个法条的区别,《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中没有明确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直接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内容只能是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形。

结论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部分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出资部分属于对出资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附案例: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属于对出资方子女一方的赠与。

附: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于199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98年9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于2010年7月始分居。因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遂于2015年5月起诉来院。

另查明,2000年9月13日,被告与某房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合同一份,购买坐落于某区某路111弄5号201室房屋,实际支付购房款297,324.44元,分别为:1999年11月25日支付房屋预付款2万元,2001年4月27日支付房屋预付款5万元,同年5月21日支付房屋预付款16万元,同年6月6日支付购房款17,324.44元,同年6月17日支付购房款5万元,此5万元为公积金贷款,该贷款于2006年6月8日还清。该房屋建筑面积128.87平方米,于2004年1月5日被核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为被告。

再查明,原告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沪XXX某牌轿车一辆,购买于2007年,目前由原告使用。被告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沪c8h241大众牌轿车一辆,购买于20131115日,购买价格115,900元,目前由被告使用。

又查明,截至2015年7月,原告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28,465.54元,被告公积金账户余额共计109,896.15元。

审理中,本院向沈某谈话笔录一份,沈某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其愿意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

裁判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本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婚生儿子沈某抚养问题,原被告一致同意沈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沈某18周岁止,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各半享有。关于车辆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上海市某区某路111弄5号201室房屋,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出某新村23号201室房屋的购房款现金解款时间与被告于2001年5月21日支付系争房屋预付款16万元时间相近,金额吻合,且原被告均确认某新村23号201室房屋归被告父亲所有,故本院确认系争房屋购房款中16万元系被告父亲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出资应视为对被告一方的赠与。被告称购房款中87,000余元也系被告父亲的积蓄,对此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87,000余元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另外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双方均确认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分析,结合原被告出资贡献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意见等因素,本院确认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综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离婚案件照顾女方原则,考虑原被告之间应付的财产折价款抵扣,本院酌情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财产折价款52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斌离婚;

被告双方婚生儿子沈某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沈某斌自2015年8月起每月负担沈某抚养费1,600元,至沈某18周岁止;

现在上海市某区某路111弄5号201室房屋的下列财产:松下牌烘干机1笔记本电脑1苹果牌平板电脑2台台式电脑1松下牌电视机1惠人牌原汁机1取暖器1台,归原告张某所有;

牌号为沪XXX某牌轿车归原告张某所有,牌号为沪YYY某牌轿车归被告所有;

坐落于上海市某区某路111弄5号201室房屋归被告所有;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5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取计5,6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已经送出的结婚彩礼能要回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离婚
人看过
已经送出的结婚彩礼能要回吗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房产增值部分分割计算方法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房产增值部分分割计算方法随着个人自由主义的增长,社会生活工作压力的增加,夫妻感情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面对破裂的婚姻,双方对自己
#离婚
人看过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房产增值部分分割计算方法
婚前买的房如何分割?
一、婚前买的房怎样分割1、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离婚
人看过
婚前买的房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因工伤致残,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案情:李某与张某是初中同学,两人在大学期间确定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两年,双方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婚后还生育了一子。但幸福的生活并不长久,张盛由
#离婚
人看过
夫妻一方因工伤致残,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一定要在户口地办理离婚吗?异地离婚怎么进行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至于两种离婚途径或者方法有什么优劣,其实各有各的好处,也各有各的不足。针对协议离婚,简单、方便、快捷。如果证件齐全,当天可以办理
#离婚
人看过
一定要在户口地办理离婚吗?异地离婚怎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