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份,某某县建筑公司通过其项目部经理刘某将其承包的金色小区2、3、4号住宅楼主体工程承包给张某实际施工。在承包该工程中,张某雇佣了包括赵某等务工人员到该工地施工,工程完工后,未向赵某等务工人员支付工资款。
大然律师认为
赵某等雇于张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付出了劳动,某某县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张某,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张某或直接施工人,故某某县建筑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赵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