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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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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
主办律师

鉴定意见的质证攻略

其他2016-09-24|人阅读

第一点在鉴定的过程当中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涉及的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的情况。为了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对于鉴定人是否应该回避,也是作为质证的过程当中审查的一个点。在我这个办过的这个类似的案件当中,在才执业的初期有一起这个故意伤害的自诉案件,我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这一起案件里呢,就涉及到这个是云南某州的司法局的局长的女儿就被人用这个啤酒瓶就砸到头部了。之后他们自己委托的这个鉴定机构就是这个州的这个司法局下属的一个鉴定机构。我们委托介入以后对这个案件申请重新鉴定,其中申请的这个理由之一,就是认为这个案件当中是需要回避而未予回避的这个情形。

这个就是法条规定的“有其他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这样的情况。在前不久,我们办理的大理版的“雷洋案”,也是在这个案件当中的一个委托主体。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鉴定的委托主体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在这个案件当中因为角度不一样,委托人即为当地的公安局。而在这个案件当中,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的相关民警作为可能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公安机关既是委托人又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嫌疑人的单位,所以在我们介入以后才出的这个鉴定意见。我们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这个理由当中,也以这一条就说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作为重新鉴定的理由之一。对于鉴定人是否应该回避的审查,我认为是可以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来这个遵照执行的。

第二点审查的内容就是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资质。

国家对于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话是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是在业务范围以内进行司法鉴定,然后还必须要有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所需要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是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关于鉴定人的资质的话,大家可以到这个司法厅的网站上去做一个相应的查询,因为它都会在这个是司法厅的网站上有公示,哪些人是具备这个鉴定人资质的,他的相关的这些鉴定资质、内容的话在司法厅的网站上是可以查的。

第三点在这个鉴定意见质证中我们可以提的,可以审查的点就是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既包括了它的这个书名格式,就是我们大家平时可以看到的标题、编号、基本情况、简案摘要、简要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及附件、附注,鉴定的人数,签名、签章等。鉴定意见的形式呢,不仅影响到鉴定意见本身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且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通过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呢也可以了解鉴定过程,鉴定方法是否科学。例如,在枪支鉴定当中呢,除了鉴定人以外,还需要两名复核人独立的。我们在形式审查的时候呢,就可以来看复核人是否有签字,复核人是否有参与了一整个过程。

在我刚刚做律师的时候,我们当时就是做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是从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发现了就是这个签名是冒名签的。就是因为他俩个人的签名就是两个鉴定人签的,都是非常像的,完了我们进行仔细研究比对以后就是确认这个签名的就是一个人签的。在之后我们就发现这个鉴定存在很多问题,这个已经是上升到虚假鉴定了。案件是情况是两邻居吵架,完了这个死者他是有心脏病,之后在吵架推攘的过程当中死亡。在之后的这个鉴定意见里面这个尸检报告里面鉴定出来了,他的血液里面是含有酒精。

对于死者来说的话,他生前是滴酒不沾的,因为他有心脏病,喝酒的话就无异于对自身身体是非常致命的。所以它这个一个就是有鉴定人员没有参与到鉴定当中,二就是这个签名也是虚构的。三就是鉴定意见当时出具也是不客观。当时我们把这个鉴定机构给起诉到法院了,也是云南省的第一起起诉鉴定机构的这个案子。当时一审在盘龙法院,然后二审到中院。我们一审也是这个胜诉了,当时判决鉴定机构给予我们这边赔偿,赔偿的这个金额也不多十多万,然后到二审就是这个案件调解结案了。当时我们就是从鉴定意见的形式这一块初步入手的。

第四点在质证的时候呢,我们要看一下它鉴定的这个时机问题鉴定是否及时。

因为在鉴定不及时的这个情况下呢,我们检材的保存它会受到影响。一个是加大了鉴定的难度,二一个是扩大了对这个鉴定一个争议。以“黄静”的案子为例,在黄静的案件里面呢就说他鉴定前后的时间呢跨度比较大,等到南京医科大学和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的时候呢,它的时间已经过去四、五个月了。然后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时呢,相关的器官标本的已经损毁了,所以这个案件的鉴定意见的公信力是受到很大影响的。鉴定时机的一个把握,鉴定时机的一个不及时,会容易导致了鉴定的对象发生质变而最终导致我们的鉴定意见不准确。所以在我们对鉴定意见已经进行证据审查的时候呢,对于他介入的时间这一块的也可以作为一个这个审查的点。

第五点是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的规定。

鉴定程序呢,它分为详细的一个委托程序、一个取样程序、还有一个细致的一个鉴定程序,在三个过程当中呢我们都需要做详细、细致地一个审查。在我刚刚做律师时候,我们办的一起云南的楚雄州的一个毒品案件,当时呢查获的这个毒品是十多块。然后公安机关在取样的时候呢就随机地取了一块上的0.3克,然后就作为这案件的检材。到后期案件到法院开庭的时候,我们提出来了几个问题,这个是早些年了。一个是,我们认为十多块毒品,有可能是两批货,前一批货我质量好一些,后一批货我质量差一些。你就随机的找一块毒品来进行取样的话,一个你这个不具有代表性。第二、你这个取样的话它不充足,因为你总的十多块毒品你就取了0.3克。第三、就说你这个取样的也是不全面的。然后我们认为,这个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是有问题的,特别是这个案件毒品的数量也比较大,可能会判处死立刑。当时我们提出来,就说要求对这个鉴定的话申请重新鉴定。完了开完庭以后,法官对我们提出来的这个意见也比较重视,然后就启动了二次鉴定。但是当时我记得这个二次鉴定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这个从抓获到开庭已经时隔好几个月了,完了让公安机关再重新取样,再重新来做这个鉴定的话,公安机关他抵触情绪是非常大的,然后第二次鉴定这个推进的也比较困难。然后之后还是这个案件的承办的法官就是找了公安局这边的领导协调了以后,才启动了二次鉴定程序。然后在第一次鉴定意见里面,它的这个毒品含量我记得当时是六十八点五。而在第二次,我们要求重新鉴定,它鉴定出来的这个毒品含量是百分之五十点几,确实它的含量是不一样的。然后这个案件最终也是成功保命了,没有判处死立刑。所以在取样这一块呢,就说我们也可以作为一个重点审查的就说它是否充足,是否可靠,是否全面,是否具有代表性。

然后还涉及到一个鉴定程序的问题的话,这个我们在之前在云南丽江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当中,然后里面就涉及到这个赃物的一个价格的一个鉴证,当时的赃物是一个GUCCI的一个包,然后里面还有几百块钱的现金。这个GUCCI包价格鉴证价值是三万多。这个案子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找到公诉人,然后提交了我们的这个律师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就说这个包你是属于特殊物品,你是真的GUCCI的包还是假的都无法来确认你就进行价格鉴证了,显然的这个程序是错的。我们觉得首先应当对这个包的真假进行确认鉴定以后,再来对它的价值再来进行评估。我们交了这个辩护意见以后,公诉人也比较认可,然后案件就退侦了。退侦了以后,公安机关就当时要确认这个GUCCI是真的还比较困难。当时公安机关找的是这个GUCCI专卖店的,然后专卖店的工作人员看了以后就说这个包不是我们的产品,这个是个仿款,这是个高仿的。然后,在这一起盗窃案件当中这个赃物的三万多块钱我们就成功地给它打掉了。所以在鉴定程序里面,我们要详细地去看不同的鉴定的详细的规定。像在价格鉴证这一块的话,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定的特殊物品,例如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我们自己理解的奢侈品等,是有规定的就说应当先送有关的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其鉴定结果再进行价格鉴定。

第六点在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在我们办理过的一起涉枪案件当中,对于射钉枪的一个鉴定的话当时是做的比较粗糙的。就说是这个公安民警用了一个门板,然后通过这个射钉枪的射击能够穿过门板,他们认为就具有杀伤力了,然后就都认定为枪支了。当时这个鉴定意见的我们也提出了异议,因为关于枪支鉴定是有明确规定,就是需要测试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在这个案件当中鉴定方法是和相关的专业规范不符的。然后这个案子我们提出来以后,也启动了第二次鉴定程序。但是关于枪支鉴定这一块的话就说它的这个具有杀伤力,枪口比动能按照它这个数字的话就说我一个女的我力量大了,有可能我打一个男的打的重一点可能它的就已经达到它这个力量了,最终鉴定下来也还是具有杀伤力。但是呢,我们还是一样的就说不管结果怎样,关于它的一个鉴定过程是否是符合我们相关的专业规范要求了,我们也是要进行审查。

第七点在质证的时候我们可以看一下鉴定材料是否客观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关于鉴定材料是否客观这一块,在我们这个办理过的案件当中,其中有一起是民事案件,它是一个医疗过错案件:是一个产妇,在生孩子的过程当中就死亡了,当时我们申请做这个鉴定,就仔细地看了下它封存的这个病历。开封以后,它这个病历就作为鉴定材料一并提供给这个鉴定机构。在这个鉴定材料里面的就有一个是医生的关于这个病人的一个记录,二是护士关于这个病人的一个记录。然后这个问题就出来了,医生和护士对同一产妇,同一时间测的胎心率、血压等这些都是完全不一样的。那有可能一个是真的,有可能一个是假的,有可能都是造假的,这个就是鉴定材料是不客观的,是造假的。当时关于病历造假这个在鉴定的过程当中,我们就写了一个律师的意见就交到这个鉴定机构这边去,也和鉴定机构做了交流。最后这个案件的鉴定意见也是对我们比较有利的,就是推定医院这边是有过错。

然后同样在刚刚说到的就是某一个故意伤害的自诉案件当中,就是云南某州的司法局的局长女儿就是被打的这个案件当中,它的鉴定材料里面的有一部分的是医院出具的病历材料,这个病历材料也是和客观事实不符的,因为当时我的当事人就是用啤酒瓶呢砸了她的头部一下,完了在这个鉴定材料里面就出现了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这些。结合全案证据,我们当时也提出质疑就说它这个鉴定材料的是不客观的,是和这个案件的客观事实是不符的。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就我刚刚说到的在这个毒品案件里面就说检材的提取是否充足,是否全面。至于检材是否可靠呢,大家可以就是看一下它这个检材是否有受到污染。

在我们去年办理的一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这个案件里面,我的当事人就是收购这个几十只鹦鹉。收了一个多月以后,案发了。森林公安先是抓到出售的嫌疑人,通过此人的供述,到广西找到我的当事人了。我的当事人在广西是有合法养殖证,合法的养殖场地,他们家就是专门是养鹦鹉的。只不过对于从云南收购的这一批鹦鹉他们没有运输证,没有其他的许可证,对于这一批的话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森林公安的到了广西这边,就是要对涉案的这个鹦鹉就是要进行鉴定。但是问题又来了,他们家这个养的鹦鹉的特别多。家里面就所有的可能有上千只鹦鹉,它就存在一个已经混同掉了。你说我收购的鹦鹉是哪一批,哪几只是根本没办法去区分的。包括我的当事人是专门养鸟的人了,他自己都无法去辨别哪只是在这一次云南收购的过程当中收购回来的。所以面对几千只鹦鹉,这个森林公安的也确实鉴定没办法开展,因为不知道抓哪只去鉴定。然后这个案件我们是在这个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这一个点的是作为这个不诉的理由之一,最后了这个案件是没起诉了。

第八点我们在质证的时候,我们审查一下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我们做鉴定的时候,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意见。所谓的可能是或者不排除、倾向是等这些不明确的意见的话,在刑事案件当中是没有证据价值的,更没有证明力的。关于这一点,我在也是才做律师不久的时候,当时接触到一个案件,我的当事人他是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这里面呢就对这个发票就进行一个鉴定。对发票的鉴定的这个主体是税务机关。鉴定意见他给出来的并非是这个发票是真发票还是假发票,他给的鉴定意见的就是本案当中涉及到的发票为流失发票。流失发票,就是说的直白点其实它就是真发票了。是从税务机关流失出来的,空白的真发票。只不过就说空白的真发票呢开了票头等这些就是添加上去的内容是假的嘛,但是鉴定的这些空白发票,它都是从税务局里面流出来的真发票。这一份鉴定意见里面他就没给明确,他的鉴定意见最终就说确定为它是流失发票。就当时这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也是多次去找这个公诉人,然后和公诉人沟通。就说在这里面了我的当事人这个他出售的这个发票是流失发票,不是假发票。你说这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肯定是这个发票的来源是非法制造的,而我这个发票来源它是税务局流失出来的流失发票。然后这个案件的话它又是属于这个法定犯,完了我们查了相关的这个规定的话,就说对于流失发票这一块它的处理就是罚款。所以经过多次协调,多次提交这个辩护意见,这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两次退侦、延期,然后最后这个案件也是不诉了。

第九点我们在质证的时候审查的呢就是看我们的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就例如与勘验是否矛盾,与检查笔录是否矛盾,还有和相关的照片等其他证据全面审查是否矛盾。综合全案证据,对某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话,是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同样的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呢也应该是如此。由于时间关系呢,就是案例呢我就不说了,这个涉及到我们之前办过的案件我就不再展开说了。

第十点就是在质证的时候呢我们要审查一下,它最后的这个鉴定适用的这个法律条款呢是否准确,是否可靠。

刚刚我说过的就是这个云南某州的司法局局长女儿就是被伤害的这个自诉案件当中,它第一次鉴定意见就是伤情鉴定,鉴定为轻伤。它当时用的这个条款就是“近事遗忘”。近就是最近的近,事就是事情的事。就是前不久发生的事情都老会忘记,就是容易遗忘了嘛。但是这个条款的话,其实在我们这个司法鉴定的实践当中,我们很多鉴定人是不用或者是慎用这个条款的。因为它的这个主观性太大了!你说我近事遗忘,我说我记得我就记得,我说我记不得了就记不得了。所以关于这个条款的就是我们当时也是着重看了一下,就说这个条款作为一个严谨的一个鉴定意见的话,就说实践当中很少有人去用这个条款。而在这一起案件的话它刚好就用到这个条款,就说她近事遗忘,最近发生事情都想不起来,基于此的话就鉴定为轻伤,所以当时看了这个鉴定意见的话就认为这个鉴定意见的话它存在的问题是非常多的。

第十一点的话就是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问题。

每个案件的话它各个环节的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意见呢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要判断鉴定意见是否正确,是否科学。一个重要的方法呢就是将鉴定意见与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联系、比对。若审查以后,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并没有关联,则该鉴定意见的话我们认为就不具备证明价值了。

第十二点在审查的时候我们看一下,鉴定意见中鉴定意见的告知问题。

因为它实行这个鉴定意见的告知,是我们当事人了解并对这个鉴定意见有无异议,这个也是属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个涉及到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在这一块呢我觉得特别是可能会判处死立刑的案件当中呢,对于这些细节性问题我觉得我们都应该给它深挖出来。

第十三点就是鉴定人出庭的问题。

由于现在我们的这个司法实务当中的话,鉴定人出庭其实是比较少的。但是呢我们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这个相应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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