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不召集也未参加董事会
董事会的决议有效吗?
武汉一家公司因需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选举更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重要事项。请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但董事长未召集。其他董事按程序召开董事会,还通过EMS(后被退回)、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董事长前来开董事会,但董事长未来参加董事会。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召开并对一些重要事项做出表决。
事后,未参加会议的董事长认为公司董事会召集程序不合法,对会议决定的内容也不认可,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董事长称,未收到EMS快递,董事会决议的部分内容也存有未事先通知的情况。
法院认为,虽然董事长未签收EMS快递,但公司通过短信、邮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参加董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提出异议,应当于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但董事长并未于有效期内提起撤销之诉。
虽然EMS被退回,但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均有效向董事长进行了送达,故召开董事会的程序有效。董事长应当知晓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联系人,其不参加会议,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虽然公司在向董事长发送会议通知时有内容事先未通知董事长,但公司法、行政法规未规定董事会召开前需提前告知会议议题,公司的章程也无具体规定,故公司召开董事会前未告知议题不构成撤销理由。从表决方式看,决议按照章程规定的一人一票方式表决,该表决方式也符合章程规定。
综上,法院认为,董事长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