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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小敏律师
侯小敏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也说说那些年我们结过的婚

离婚2019-10-15|人阅读

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解除婚姻关系”是民法中的“人身权”,在民法中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二者的区别在于财产权是可以金钱计算其价值的,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其权益受到侵害是主要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予以救济。而人身权则反之不能由以上的特性,其权益受到侵害是要采取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进行救济。

离婚中的解除婚姻关系就是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离婚下的人身权是不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且该种身份利益也不能进行转让、继承,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小编就婚姻的出现的原被告在开庭时不能出庭的法律进行一个简短的陈述。

一、原、被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在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中“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不在国内、身患重病、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除了以上原因之外原告必须出庭。否则按照撤诉处理。这就是说您经过立案、委托代理人后确最后没有将该事情在法院的得到解决。

如果被告经传唤后不出庭,法院会按照缺席处理这个案件,如果基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符合婚姻法32条的法定离婚情形之一的,法院就会依法判决离婚,故此以逃避不去面对法庭传唤的出庭,可能造成的后果就是,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都离婚了,您还不知道,所以以消极的方式来对抗法庭,最后法法律后果是要自己承担的,这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这样的做法是伤不起的!

二、人身权下的财产分割:

男女双方一旦领取了结婚证就意味着双方产生了相应的人身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就发生了“财产上的混同”,这个概念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您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您的”,当然要想排除这种混同情形的发生,双方可以就自己的财产在结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后就可以避免了,但是中国的传统观念是,婚前您要是去做了婚前财产公证,这意味着您就从结婚就开始提防我,这个口如何张,成了中国人之难,所以现实情况下,大部分情况下,夫妻财产在登记结婚时就发生了混同。

在我们带来的各类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但是人会问问我们一下几种情形,小编在这里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和解答:

情形一:结婚后他(她)一直没有工作和收入,房屋的是我一个人还的月供,离婚后凭什么要分他()一半?

答:凭您和他存在一张合法的《结婚证》,在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刻起你们之间就建立了民法上的人身权,财产上就发生了混同,您挣的每一分钱都有您配偶的一半。

【小编有话】苍天呀,我要太能干了,岂不是我就会沦为其他人挣钱工具吗?是的,如果您很能干,您因为爱情,当年您认为您的佳人的配偶,如果您心甘情愿“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那就祝你们白头到老,如果时间长了,您累了,您乏了,您倦了,那么恐怕您辛苦挣的每一分都是由他的一半的。

情形二:我的青春都给了他,给他生了娃,做了家庭主妇,现在他又出轨,我离婚后要养娃,我要让他净身出户?

答: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除非对方愿意,你们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就可以,如果对方不同意,法律概念上没有净身出户的概念,且出轨是要有证据的,在法律上只规定一种情形,就是《婚姻法》第46条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是:(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但尚未构成重婚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存在经常性、持续性的同居关系,在法律条里是没有一夜情、通奸这样的表示,如果出轨只是对同居关系进行了规定。

【小编有话】做律师这么多年,曾经在法院里有一个当事人在法官面前哭诉自己丈夫出轨的事实。法官这样说“您作为一个女人连自己男人都看不住,法院也没有办法给您解决。”这就是现实,爱情很丰满,现实很残酷,婚姻风险,进去需谨慎,在结婚时挑选配偶要慎之又慎,小编主张“宁缺毋滥”,因为在离婚的那一刻您要知道“您在离婚时流的每一泪都是您在挑选配偶是脑子进的水,”泪流干了,您的脑子也就情形了。

婚姻不是儿戏,当谈及爱情时一定要记得婚后的责任!不要贪图一时的激情,忘却对方的缺陷,如果激情过后,还剩下些什么?我们在婚姻中是否还能坚守曾经的爱情,包容对方无法改变的缺陷呢?想清楚了再去民政局,一旦结婚证在手,双方就互相在民法上建立了“人身权”。,这种权直到婚姻关系的结束或者对方的死亡,所以这种关系正是诠释了“您若不离不弃,我必生死相随。”您做的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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