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父亲将房屋赠给女儿,女儿在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赠给姥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之后女儿对父亲不闻不问,父亲可否主张撤销赠与?
【案情回顾】
刘先生与吴女士婚后购置一处房产,登记吴女士名下,两人育有一女小刘。2018年7月4日,刘先生决定将房屋赠与女儿小刘,并签署了《房屋赠与协议书》。
同日,女儿小刘与姥姥宋某签署《房屋赠与协议》,因刘先生与吴女士正在办理离婚诉讼,为避免其他人得到此房产,小刘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姥姥宋某。吴女士也在当日与母亲宋某签署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母亲。2018年10月10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宋某名下。
刘先生在将房产赠与小刘后,并未就房产赠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自从赠与协议签订后,女儿小刘对刘先生不闻不问。
于是,刘先生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女儿小刘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书》。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吴女士名下,刘先生系共同共有权人,在刘先生就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作出赠与小刘的意思表示后,案涉房屋在未办理相应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自吴女士名下转移至宋某名下,该转移登记手续并非基于刘先生对小刘的赠与,故刘先生对小刘的赠与,实质上并未完成权利转移。因此,刘先生对其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刘先生与小刘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
小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刘先生向小刘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小刘已由此获得房屋的处分权,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且该房屋已于2018年10月10日基于小刘与吴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过户至宋某名下,故本案赠与行为完成了权利转移,刘先生已丧失任意撤销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赠与财产权利是否已经发生转移。刘先生和小刘并未就房产赠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本案房产在二人之间尚未发生权利转移,刘先生基于赠与合同的履约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本案房产后续所发生过户至宋某名下的转移登记,并非直接基于刘先生和小刘所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而且,对该转移登记的效力性评价,恰恰依赖于本案的处理结果,而非相反。即小刘不得以后续发生的房产已转移登记的事实状态,自证转移登记的合法性及进一步回溯证明此前赠与行为已完成。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家说法】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此即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而其中财产权利转移指的是赠与的动产是否交付,不动产是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备案登记手续。本案刘先生将涉案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了女儿小刘后,并未实际将相应的房产份额登记在小刘名下,即并未完成赠与房产的所有权权利转移,因此,刘先生有权撤销赠与。
在未完成权利转移也即过户的情况下,小刘在受赠房产当天又签订协议将房产转赠给了姥姥宋某,不久后房产就从吴女士名下过户到了宋某名下,但刘先生对此并不知情,即使房产已经登记在宋某名下,由于刘先生的赠与并未实际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所以刘先生仍有权撤销对小刘的赠与。
【齐家排雷】
很多人以为签了赠与协议,受赠的财产自然而然就属于自己了,但由于赠与的无偿性,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的撤销权,而对于房产等不动产而言,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受赠人而言,签订协议后还要注意及时进行财产交付或变更登记,也可以进行赠与公证,避免出现类似本案因赠与而对簿公堂的情形,齐家“家安”家事法律产品,给您安心的家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