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本人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郭某与宁波甲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合同》,合同约定,郭某于2016年5月1日向甲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按揭。合同签订当日,郭某向甲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后郭某因与甲房产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2016年4月10日,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还购房定金。
【承办过程】
甲公司在答辩中称,定购合同真实有效,郭某不愿意购买房产,所以定金应当没收,故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经过分析案情后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房产公司和合同签订中存在欺诈格式条款等诸多行为,导致双方最后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方的原因系双方未能签订最终合同的主要原因,故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审判结果】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甲公司基本上退还了大部分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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