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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在哪

合同纠纷2023-09-12|人阅读

导读: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是:产生的原因不同、法律责任不同、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等。如在司法实践当中,可撤销合同在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之前可以视为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一、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在哪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4.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5.期限限制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此时合同有效;而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后应如何补救

  合同无效后的补救措施是:

  1.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4.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无效纠纷法院多久判决

  1.简易程序审理的3个月内结案。

  2.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结案。

  提醒您,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在不能审结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期内必须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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