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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峰律师
孙峰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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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这种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继承2019-11-16|人阅读

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父母倾其一生努力,为了让子女获得更好的教育和生活。当父母年老力衰,父母一般都会将他们毕生的积蓄留给子女。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资产流动并不一定会按照财产所有权人的意志进行。

案例:

小张的爷爷年轻的时候从苏北农村流落到上海,在上海拉人力车起家,后来逐渐在上海安家落户,过上不错的生活。

过了几年,爷爷奶奶生下小张的父亲张大和叔叔张二。今年,爷爷奶奶已经八十多了,身体还算硬朗。

有一天,张大突发意外身亡,留下小张和母亲。张大身后留下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房屋,价值1500万元,房产证上是张大一个人的名字。处理好张大的的后事,小张和母亲商量着,将父亲的名字变更为自己。

没过多久,小张的奶奶也过世了。

小张和母亲去房管局咨询变更登记的事情,工作人员的一番话让小张傻眼了。小张得知办理变更登记必须要母亲、爷爷还有叔叔签字放弃继承。小张和叔叔说明情况后,受到堂弟小二张的极力反对,小二张认为当年爷爷将房子分给大伯而没有分给自己的父亲是不公平的,叔叔因此拒绝签字。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继承法》,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大和小张的妈妈各有50%。张大去世后,张大的50%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张、小张的母亲,爷爷、奶奶各获得25%的继承份额,即奶奶有1/8的份额。

但奶奶的意外去世,造成奶奶的1/8再次发生法定继承,奶奶的1/8爷爷和叔叔有权继承,由于张大先于奶奶去世,奶奶去世时小张可以代位继承张大的份额。这样,对于奶奶的1/8,爷爷、叔叔、小张各获得其中的1/3。

所以,这套房产,叔叔也有份。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父母的继承权,认为继承都是给子女的。如果父母尚在,发生法定继承时,父母与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中,可能出现违背被继承人意志的财产流动情况。特别是三代中的第二代先于第一代离逝的,会出现资产向旁系亲属流动的情形。

要解决本案例中的问题,需要用遗嘱排除法定继承。或者在张大去世后,奶奶去世前,与爷爷奶妈达成一致,办理房产更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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