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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全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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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反请求书(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6-10-15|人阅读

仲裁反申请书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X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深圳市X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XX

反请求事项:

1、依法裁令被反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7350元;

2、依法裁令被反申请人返还租赁保证金500000元;

3、依法裁令被反申请人返还屋面天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96875元;

4、依法裁令被反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20121022日,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签订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被反申请人将其从房屋所有权人(深圳市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承租的物业(南山区沙河北环路南华侨城香山西街X大厦101102103104105201202302601602房屋)转租于反申请人,租赁面积为3950㎡,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21022日至20151022日。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即反申请人)向甲方(被反申请人)交两个月租金(人民币共计50000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甲方(即被反申请人)提供屋面天台625㎡供乙方独立使用,由乙方按照天台的使用面积向甲方支付管理费,5//月,即3125元。上述物业的月租金为253675元(含天台管理费)。

自合同签订以来,反申请人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从未有过恶意拖欠租金的行为,更不存在拖欠长达两个月的事实。反申请人从来没有使用过屋面天台的物业,反之,被反申请人在屋面天台搭建了违章建筑,自201211月一直占有使用至今,但是反申请人从合同签订以来就被迫按月交付管理费。而被反申请人所称的拖欠5月至7月租金的事实是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因为被反申请人与X公司的租赁合同已于2015522日到期,X公司向上述物业张贴了《告知函》,强调未与被反申请人续签合同,并告知所有租户此后的租赁期限,X公司一律不予认可。反申请人在得知该事实后,就跟X公司及被反诉申请人确认了此事。在权利状态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实际租赁占有人拒绝向反申请人支付房租,另一方面被反申请人找到实际租赁占有人,要求他们把租赁交给他,导致反申请人自2015522日起无法收到租赁款。在被反申请人无租赁权,实际租赁占有人拒不向反申请人交租的情况下,反申请人就只能暂停向被反申请人交付租金,并希望等到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补交应交租金。然而被反申请人不去与房屋所有人沟通续签合同,以确定权利状态,反而采取暴力拦阻乃至无理驱赶反申请人,造成反申请人巨大经济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反申请人请求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被反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并裁令被反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合同违约责任,支持反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以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深圳市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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