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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全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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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骑电动车二次碾压小童逃逸——非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法律分析

其他2017-07-27|人阅读

2017年7月23日,广东揭阳一女子雨天骑电动车碾压3岁小童两次后逃逸,有关的视频已在网上热传,次日涉事女子已投案自首。经了解,女子怀有25周身孕,被碾压小童经医院初步鉴定为受轻微伤。

一、肇事女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从网络流传视频显示,肇事女子骑着电动车出现过两次碾压小童,第一次碾压是女子来不及刹车导致,等女子反应过来后,并没有及时刹车将车底下小童扶起,而是继续行驶电动车,对小童第二次碾压并立刻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很明显,肇事女子连续碾压小童并立刻行驶电动车逃离现场行为,主观上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肇事女子与受害人责任划分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当地交警部门已介入,并且肇事女子已于次日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下一步,则该由相关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肇事女子及受害人的责任。从现有视频来看,肇事女子连续碾压小童造成小童受伤并逃逸事故现场,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责。但本案中小童的监护人是否失职,未尽到监管义务,未陪伴小童雨天横穿马路,还要结合小童监护人是否在场,小童对当时周边环境熟悉程度,肇事女子行驶速度、鸣笛情况以及道路实际情况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如经交警部门综合认定,小童方面对本次事故也有过错,则肇事女子相关赔偿责任可予以减轻。

三、肇事女子责任认定

目前非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侵权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目前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但骑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也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局限在机动车驾驶员的范围内。因此,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或是相关人员、甚至是行人,只要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事故,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本案中从现有资料显示,被碾压小童受伤程度为轻微伤,未达到刑法定罪量刑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该条款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立法目的相同,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肇事逃逸,亦需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有权对肇事逃逸女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肇事逃逸女子已造成小童轻微伤,其监护人有权依据小童受伤程度要求肇事逃逸女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具体的赔偿比例要结合交警对本次交通事故认定来定。

随着我国非机动车辆在民间使用频率加大,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事件的比例已不容小觑。本案中,交通肇事女子虽将晋升为人母,但因其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危急情况下欠缺理智,导致二次碾压无辜小童,所幸只是造成小童轻微伤,本案还没上升刑案范畴,否则就是给两个家庭的生活蒙上沉重阴影。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面前,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都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要有尊重生命和高度安全意识,当面临交通事故,应本着以为人为本的优先原则,理智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做到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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