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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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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知识点整理

其它2018-03-22|人阅读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本文根据《监察法》的相关条文整理了以下知识点。

一、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监察机关的产生

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由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监督、调查和处置,具体表现为:

(一)对公职人员用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失职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监察范围

监察机关有权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如村委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六、留置权

(一)留置措施的行使条件

监察机关在调查时,发现被调查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同时,被调查案件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者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或者可能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或者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进行留置。

(二)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三)留置时间的延长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七、决定通缉与通缉发布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八、限制出境措施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九、处置方式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置。

(一)对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十、不服监察处理决定的救济

(一)复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二)复核

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合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整理人:赵健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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