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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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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简介

刑事辩护2018-11-02|人阅读

美国辩诉交易简介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控辩双方进行协商,以控方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以换取辩方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达成一个控辩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

二、辩诉交易的成因和现状

19世纪之前,辩诉交易在美国就已经出现,但那时辩诉交易是一种零星且隐蔽的行为。到了20世纪二战结束后,美国因各种社会问题,刑事犯罪数量急剧上升,这给美国的刑事办案机关造成了很大的案件压力,美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顺利处理如此多的刑事案件。因此,为了及时办结数量众多的刑事案件,美国的检察官以降低指控或者降低量刑建议为条件,要求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终双方达成一个刑事协议。通过该刑事协议,控方可以省去大量精力去侦查案件,同一个检察官就可以用同样的时间办理更多数量的案件,而且因为被告人已经认罪,那么犯罪分子依然会被刑事处罚,这样既可以惩罚犯罪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而作为被告人,其认罪后可以获得一个比较低的刑罚处罚,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回归社会。因此,从理论上看,辩诉交易对诉辩双方均有好处。辩诉交易因而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美国刑事司法现象。

当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司法界关于辩诉交易是否合宪的问题一直都存在巨大的争议。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拉迪诉美国案(Brady u.United States,397U.S.742(1970))中才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之后,辩诉交易便成为了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主导诉讼程序。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在美国联邦犯罪案件中,每年大约有96%的案件是通过诉辩交易结案。

三、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庭审阴影模型

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会在庭审结果的预期影响下,通过谈判达成和解。和解的理想状况是理性的双方预测判决的结果,并根据可能发生的庭审结果进行和解,这样可以为双方节约时间成本在内的各种成本,其理想的结果是辩诉双方的双赢。这种假设的理想和解状态被称之为“庭审阴影模型”,这种庭审阴影模型最早是应用于民事诉讼中。

美国部分学者认为,将庭审阴影模型应用到刑事诉讼中就是辩诉交易,并且认为辩诉交易在理想状态下并不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因为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基于对庭审结果的预测而进行,控方提出的刑事处罚过高肯定会被辩方所拒绝,控方提出的刑事处罚过低则会被法院所否决,因此控辩双方达成的交易必定是一个法院(社会)能接受,并且控辩双方双赢的交易,这个交易不但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并且还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

四、交易参与人对辩诉交易结果的影响

如果辩诉交易能一直在庭审阴影模型下正常的运行,那么这会是一个既能维护社会公正,又能节约社会成本的制度,但是诉辩交易制度自形成来,还是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其根本原因是辩诉交易在实际运行中并不完全按照其理想状态运行,其在运行中常会出现一些非理想法律结果状态出现。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有法律因素,也有非法律因素,而其中最大的因素是非法律因素中的辩诉交易参加人的原因。

在辩诉交易中的参加人有检察官、被告人、律师和法官,他们在辩诉交易中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但是他们都会影响交易的结果。因此,一旦有一方出错,那么辩诉交易的结果会变得实质上不公正。

(一)辩诉交易中的检察官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指控犯罪,而具体到辩诉交易中其角色会变成交易的要约者。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的要约,则交易完成,案件很快就会办理结束。尽快处理完案件,符合检察官的利益,因此检察官会乐于进行辩诉交易。但如果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一味追求速度,则可能使交易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因此,如何处理检察官在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冲突,一直都是美国司法实务界探讨的问题。

(二)辩诉交易中的被告人

被告人是辩诉交易的直接当事人,辩诉交易的结果直接由其承受,因此一个公正、合理的交易是被告人能够接受交易并自愿认罪的前提。理想情况下,辩诉交易的结果会使有罪的被告人得到一个比庭审判罚更低的刑罚。在理想情况下,被告人是乐于进行辩诉交易的。可实际情况是,因为被告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庭审结果进行正确预测,造成被告人无法对交易是否划算(正确)进行判断。这就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被告人没有接受公平合理的交易而选择进入庭审,最终获得一个更重的处罚;还有一种结果是,被告人接受了一种对自己处罚比较重的交易。无论是哪种结果,其实质都会产生不公,进而违背辩诉交易的初衷。

(三)辩诉交易中的律师

因为被告人不懂法律,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才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辩护交易中同样如此,律师最大的作用是帮助被告人达成一个最有利的交易。一般来说,律师只要能够准确预测庭审结果并告知被告人,那么被告人就会接受低于庭审判罚结果的交易。

但根据美国辩诉交易的运行来看,律师有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于一些经验较浅的律师,其不能准确预测庭审结果,这就产生了问题,其对庭审的预期过于乐观,则会造成被告人要求进入实质的庭审,最终获得一个比交易更重的处罚;而如果律师对庭审的结果预测过于悲观,则有可能造成被告人接受了一个刑期较重的交易。这都会对被告人产生实质的影响。而且还有更极端的情况,有的律师因为办案成本的考虑,不愿意进行更为复杂繁琐的庭审,而建议被告人接受了一个刑期较重的交易。这些情况出现,都会造成司法不公。

(四)辩诉交易中的法官

法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主要作用是对辩诉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这是案件公正处理的保障。

但实际情况是,法官也存在案件数量的办案压力,有的法官为了更快的审结案件,而不希望案件进入复杂的庭审,这时就会希望辩方尽快接受控方提出的交易,如果辩方不接受该交易并且在庭审中坚持立场,则法官会对在庭审中制造麻烦,影响其办案速度的被告人判处更重的刑罚,这就会对案件造成不公。同时,如果法官过于追求效率,也会使他们对达成辩诉交易的案件的审查成为走过场,这也会造成司法不公。

五、辩诉交易的制度完善

虽然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着诸多漏洞,但其对美国司法的贡献也是显而易见的。辩诉交易从零星偶然的交易变成了经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认可并被广泛使用的规则已经说明这项制度经过实践证明是对社会有效的。因此,美国司法界对其的态度已经由不支持到支持,美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该制度虽然有缺点,但是该制度不能废除,而只应该对其进行完善改进。

对辩诉交易的改善点主要是:1.建立起一个完善科学的量刑规则,因为只有明确、科学的量刑规则,才可以使庭审结果可预测。准确的庭审结果预测是辩诉交易的谈判基础,也是交易内容的参考标准。因此,建立完善的量刑规则,可以促进辩诉交易的达成率,也可以正向影响辩诉交易结果的公平性。2.对辩诉交易进行更科学的程序性设计,以减少和抑制非法律因素对辩诉交易结果公正性的影响。

参考文献:《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 【美】斯蒂芬诺斯·毕贝斯著,杨先德、廖钰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3月第1版。

本文作者:赵健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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