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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律师
李顺律师
内蒙古-包头
主办律师

雇员猝死、雇主赔否

劳动工伤2018-01-19|人阅读
【雇员猝死雇主赔否?】 王某雇佣张某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工资约定8000元。2016年10月9日张某驾车从甘肃省返包头途中猝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之法院,法院认为: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雇主虽然对雇员的死亡没有过错,但雇主又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该给予雇员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法院释明双方握手言和,雇主补偿张某家属10万元。这在法律上符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精神,在社会道德层面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避免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在法律指引意义上,此种处理方式没有绝对保护弱者,而是注意保护善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也与我国现有国情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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