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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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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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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国外港口弃货后的费用承担问题

海事海商2019-05-01|人阅读

目前存在很多货物到港弃货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涉及到滞港费、清关费、租柜费等费用,货代通常认为:

1. CIF情况,发货人如果没有将提单寄或转让给收货人的情况下,那么发货人仍然是货权人。既然持有货权,就要为此承担后续的责任与费用。若果发货人已经将提单邮寄或转让,就已经不是物权人了,一般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 FOB情况下,收货人是物权人,需要承担后续的费用。

实际操作中,船公司的提单后面的背书文字内容一般规定了如果联系不到收货人,SHIPPER是有责任承担弃货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的。如果收货人弃货且拒不支付高额滞港费的话,发货人需要承担。如果退运,也需要一并承担退运所产生的费用。

SHIPPER到底承担何种责任、责任大小,以及应当如何操作,笔者认为应分别如下:

1. 如果货代延迟通知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消息,所导致的滞港费、租箱费等增加部分应由货代承担;

2. 如果提单未交付或未电放,弃货费由托运人承担;

3. 如果提单交付了或电放了,则货权人是收货人,发货人无权弃货,滞港费、滞箱费应由收货人承担。但如果承运人无法从收货人处受偿的话,仍可向托运人索赔该部分费用。

4. 托运人承担费用的,可要求货代先出具代为垫付弃货费的原始账单或票据。

5. 托运人应当发函告知客户拒提货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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