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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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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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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中的风险与陷阱

涉外法律2021-03-30|人阅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流越发繁荣,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升相对应体现在普通人身上的一大特征就是对于国外商品的热衷。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国外产品的质量让老百姓放心,例如**奶粉事件后,来自**的奶粉得到了国内父母的青睐;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关税政策导致国内售卖的外国产品往往比国外价格高出一到两倍,尤其是奢侈品行业。各方原因综合作用下,国内消费者对于海外产品的需求日盛,海外代购行业便应运而生。

代购行业开始于留学生和国外就业人员,在国内的熟人委托其购买境外产品,留学生和国外就业人员将境外产品寄回或者带回国内的方式实现代购,这是“熟人代购”模式;之后随着代购需求的进一步扩充,电商平台的进入使得又出现“平台代购”的模式,而在这之下又可以分为B2C与C2C模式,前者如阿里巴巴旗下的“全球淘”,后者则以“朋友圈代购”的形式存在。

享受海外产品的同时,基于代购也产生了很多现实问题,诸如产品来源不明质量无法查证、产品没有中文标识等问题尤为突出。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相关规范尚未跟上,尤其是对于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存在着不同观点。以下笔者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开始分析海外代购的风险点,以期为广大消费者的愉快购物起到正面提示作用。

一、典型案例

(一)海外代购产品特殊性而引发的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海外代购”的产品,其进货渠道则有别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由进口商进口的产品,驳回了原告要求假一赔十的诉求

案号为(2019)沪02民终8314号的莉*与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在被告莉*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标注为“日本原装”的商品4件,商品总价为1,348元,快递费27元,订单总金额为1,375元。原告付款后,被告便联系快递发货。原告于快递到达当日签收了该快递。收货后,原告发现涉案商品作为进口食品,包装上均为日文,未载明中文标识,亦未经我国相关检验检疫部门鉴定为合格产品,且按照被告销售宣传内容,涉案商品为保健食品,但涉案商品未载明批准文号,此外,被告销售时称涉案商品添加了辅酶Q10,根据相关规定,辅酶Q10属于药品,不能添加到食品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一审法院认可了原告诉求,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莉*购买了涉案产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因此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348元和快递费27元,且赔偿原告13,480元。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上所购买的涉案产品已标注产品为“海外代购”,并对产品的使用作出中文说明,原告对此应为明知。既然是“海外代购”的产品,其进货渠道则有别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由进口商进口的产品。原告以涉案产品未载明中文标识、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以及违法添加药品成分为由,主张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驳回了一审中要求被告假一赔十的判决,只维持了退还货款的判决

(二)认定海外代购为买卖合同关系的纠纷

案号为(2017)粤04民终1354号的陈某、代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海在被告陈某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明确标注为国外产品的产品两件,单价为1100元,原告共计支付货款2200元,订单详情显示卖家的真实姓名为陈某。后被告通过韵达快递向原告发货。收到商品后以质量问题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一二审法院皆认为原被告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了被告关于委托合同关系的抗辩,做出并维持了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货款2200元并向被告支付赔偿款22000元的判决。

(三)认定海外代购为委托合同关系的纠纷

案号为(2020)冀1022民初539号的崔某与李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明确标注为海外产品的产品15罐,共计865元,被告通过快递送达。该产品系被告自澳大利亚海外代购进口。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按规范销售食品且进行虚假宣传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从被告经营的海外代购店铺购买商品,双方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原告下单购买该商品,其应该对商品详情已经知晓,该商品的后果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被告需按照原告提交的订单将商品购入并全部送达原告,既完成了全部委托行为。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被告所代购的产品为不合格食品,不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条款。被告所代购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原告可以向行政主管主管机关寻求解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消费陷阱提示

此外由于海外代购的涉外性,海外代购的消费者往往要承担比普通网络购物更多的风险,本应享有的多项权益也受到了不等的侵害。

(一)涉外性导致的知情权保障的缺失

相较于传统的商品买卖,网络空间中的交易使得我们难以更加直观的感受和验证产品的质量,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知情权,而海外代购由于其涉外性质,使得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权益保障更加稀薄。

在海外代购产生的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由于对知情权保障的缺失而导致的,其中主要是对代购者信息和代购产品信息的缺失。

前者导致一旦消费者与代购者发生纠纷后,代购者经常通过删除联系方式或者拉黑消费者的行为来规避投诉,这就使得消费者难以找到维权对象,从而无法进行维权;而直接找海外供货商又会面临国际私法上的问题,或者由于合同相对性问题而面临主体不适格的抗辩,这样也难以有效进行维权。

后者最大的风险便是代购者伪造外国货从而谋取暴利,在今年年初,转型为美妆购物中心的华强北市场中的大量美妆商店便由于走私问题而遭到了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整顿,而根据媒体报道,大量代购经营者都是在华强北购买化妆品再伪造成外国商品发给消费者,而为了更好的迷惑消费者,代购者往往会通过物流造假、地理位置造假、“凭证”造假、外包装造假等方式。

除此之外,海外代购由于其涉外性,消费者对于国外商品的信息以及相关规定也不是很熟悉,例如不同于国内,国外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一般都是隐藏在瓶身的编码里。这些差异也都会对消费者的维权造成阻碍。

(二)格式合同造成的对公平交易权的损害

在代购过程中,代购商往往会向消费者提供格式合同,而消费者常常并不细看便草率的签订了合同。但往往在这类合同中,都潜伏着大量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首先,代购商会任意限制、剥夺消费者的退、换货的权利,将这些条款设置在不显眼的位置;其次,由于跨境交易中物品的损坏和丢失很常见,为了规避物流风险,代购商会将其不合理的分配给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在遇到相应情况时不得不自己去联系物流公司,但在实践中,物流公司又会要求联系发货者,消费者在踢皮球之间难以维权;最后,代购商往往也会将消费纠纷处理方式规定在格式合同中,这使得纠纷之后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选择往往会有利于代购商,例如淘宝网的《淘宝服务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就是最典型的该类条款。

(三)货物入境的海关风险

海外代购由于跨境交易,必然会经过海关,然而由于大部分消费者对于海关相关规定的不熟悉,这其中也存在着风险。实践中便发生过这类案件,消费者委托代购商在海外购买某种国内没有的稀有药品,双方约定由消费者自行提货,但由于代购药品超出了我国海关的限定范围,导致消费者提货失败,并且因没能完成清关手续,药品被迫退回,由此又产生了大量的快递费用,代购商在支付了该笔费用之后,要求消费者赔偿,消费者拒不支付,代购商采取了诉讼手段。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标的物违法为由,判定合同无效,由消费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杭州地区消费维权报告

目前杭州地区最新的消费维权报告为《2019年度杭州市3·15消费维权报告》。该报告显示,杭州市消保委 2019 年全年接受消费咨询 1.23 万件,受理各渠道的消费纠纷案件过万,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 1.3 亿元。这些纠纷中,网购投诉占比远超非网购投诉。全年受理商品类投诉 8387 件。全年受理投诉中服务类投诉占比 23%,投诉数量较高的是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租赁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投诉的反映问题主要是在售后服务、质量问题、 广告宣传问题等方面。

(一)预付式消费纠纷不断

1.诱骗消费。商家往往采取口头宣传、预付卡折扣等手段诱导消费者,利用心理战术引导消费者及时消费,同时又给予折扣优惠,用对比价格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

2.经营主体不合法。商家没有在商店的醒目位置展示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以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3.存在霸王条款与虚假宣传。许多商家要么不签订合同,要么合同内容不够全面,或是存在不合理的免责声明。同时为了能够吸引消费者,商家在常常给消费者承诺多种优惠和好处,而由于这些优惠多为口头约定,不会写入合同或协议中,商家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提供优惠,蒙骗消费者。

4.涉嫌强制服务。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后,存在预付卡遗失、损坏,或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或有意转让等种种情况。然而,许多商家为保持既得利益不受损,在遗失或损坏情况下不为消费者补办新卡,更有甚者强迫消费者不许转卡、不许退卡。

(二)教育培训投诉增多

1.实际培训情况与消费前承诺师资、培训效果差距大。教学效果、教学成果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无法通过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导致消费者维权难。

2.签订服务合同条款含混模糊,规避经营者违约责任,擅自更改上课时间,任意延长开学时间,收费积极售后服务拖沓。

3.诱导办理金融贷款。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在学员无法一次性承担高额学费的情况下诱导其办理金融贷款,对于贷款利率、贷款机构、存在的风险等信息未尽充分告知义务。

(三)售后服务问题频出

1.售后承诺难兑现,当初销售员承诺第二天送货并安装,但往往事与愿违,且存在宣传的内容难以兑现的情况。

2.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或企业未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个人隐私,导致泄露,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售后服务“捆绑销售”问题凸显,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时,向消费者推荐延长“三包”服务业务,对三包服务的内容、如何履行约定内容等均未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消费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所谓的延保服务。从而导致时候维权被动,甚至遭遇消费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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