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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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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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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争议纠纷问答

涉外法律2021-05-30|人阅读

一、涉外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本文讨论的涉外劳动争议纠纷类型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涉外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的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由此可知,劳动者只要上班或提供劳动,且不存在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劳动法律关系即成立并有效。

但涉外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的判断则相对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涉外劳动关系有效建立的前提为外国人已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否则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双方则存在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此种情况下外国人并不享有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请求权等《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实务中,涉外劳动争议存在着不利于外国人的情况。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国人的就业证件应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外国人无法独自办理就业证件。若用人单位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则双方并未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所招用的外国人时无需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最终却造成违法者反而从中获利的结果。

此外,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外国人无法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提供《外国专家证》以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因为外国人在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及工作签证时须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的规定,将已获取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提交至我国驻外使、领馆处。庭审时,用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常常以未获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无法满足《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外国人或其代理人需注意对该情况予以说明。

三、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外国人缴纳社保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外国人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某些国家与我国签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该国人在我国就业可在协定的范围内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例如德国、韩国。当然,免除缴纳部分社会保险亦须提供相关证明,例如外国人已在本国购买社会保险等,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四、外国人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外国人不仅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相关审理期限的限制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域外证据的证明、认证手续的规定,涉外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相对更加漫长且复杂,动辄超过两年的审理过程对各方均造成了不小的负担。因此,应加强法律防范意识,尽早提前预防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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