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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可心律师
梁可心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捡了东西不还给失主是犯罪吗

刑事辩护2020-11-10|人阅读

  一、捡了东西不还给失主是犯罪吗

  第一,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倒是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捡到东西不还,构成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捡到东西应当归还失主。返还拾得物,并非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的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捡到东西不还的行为既是违法的,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三、不当得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捡到东西应当归还失主。返还拾得物,并非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的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捡到东西不还的行为既是违法的,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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